上海市公安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上海監管局關于修改《關于貫徹執行公安部、中國保監會〈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決定
滬公行規〔2025〕5號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各部門、各公安處(局),各財產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
??現決定對《關于貫徹執行公安部、中國保監會〈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作如下修改:
??將“二、做好各項準備”中的“市公安局交警總隊”修改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2025年4月28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關于貫徹執行公安部、中國保監會〈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公安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
2025年4月21日
關于貫徹執行公安部、中國保監會《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3月22日滬公發〔2010〕100號文發布,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重新發布〈關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和畢業生戶口遷移工作的通知〉等4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滬公通字〔2015〕1號)重新發布,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管理規定〉等4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滬公行規〔2020〕3號)修改,根據《上海市公安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關于修改〈關于貫徹執行公安部、中國保監會〈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決定》(滬公行規〔2025〕5號)修改后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關單位、有關公安處(局),各財產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
??為進一步加大對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根據公安部、中國保監會《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號)要求,本市決定自2010年4月1日零時起,對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的處罰外,實行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浮動標準
??(一)凡上一保單年度內有飲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記錄的,續保時費率上浮15%/次;凡上一保單年度內有醉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記錄的,續保時費率上浮30%/次。
??(二)酒后駕駛費率調整系數與2008年4月1日公布實施的《上海市交強險與交通違法相聯系的費率浮動標準》中規定的其他交通違法行為費率調整系數進行累加,續保時累計費率上浮幅度不超過60%。
??(三)除酒后駕駛費率調整系數外,其他本市原規定的交強險費率優惠及費率上浮的相關辦法繼續有效。保險公司自2010年4月1日零時起,簽發交強險保單應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二、做好各項準備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共同做好上海市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有關數據整理、程序修改和實務操作等工作,確保按期順利實施。各保險公司要做好業務系統的調整工作,嚴格執行交強險費率方案和費率浮動辦法,不得擅自加收或減收交強險保費。
??三、加強宣傳引導
??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實行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既是整治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嚴管酒后駕駛違法行為長效機制的一項重要制度。各級公安機關和保險行業單位,要通過各種渠道和方法,認真做好宣傳工作,爭取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