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區各相關委、辦、局,各管理局(管委會),各區直屬企業,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為助力人才優先發展戰略,規范人才公寓運作管理,健全和完善浦東新區人才安居體系,依據相關文件,特制定《浦東新區區級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23年1月13日
浦東新區區級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助力人才優先發展戰略,規范人才公寓運作管理,健全和完善浦東新區人才安居體系,構建租購并舉市場供應體系,滿足人才的合理居住需求,依據相關文件,結合浦東新區人才公寓供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部門)
??浦東新區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由區人才辦會同區建交委牽頭實施,區委宣傳部、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國資委、區科經委、區金融局、區商務委等部門配合。
??第三條(職責分工)
??區人才辦負責納入區級人才公寓保障范圍的重點單位、高層次人才名單審核備案工作。
??區建交委會同區國資委負責統籌和協調推進浦東新區人才公寓的建設籌措和分配管理等工作。區國資委負責對參與人才公寓建設運營的國企進行考核,因租金水平導致的相應盈利指標下降部分不納入考核扣分范疇。
??區人社局、區科經委、區金融局、區商務委等部門負責本行業系統重點單位推薦初審工作。
??各人才公寓運營主體(為項目產權單位或與產權單位簽訂協議取得完整出租經營權和收益權的單位)主要負責對納入本辦法的區級人才公寓,按照相關規章制度開展運營和管理。運營主體建立各自的項目運營管理平臺,及時錄入自有房源信息,開展實時更新與維護,并與區人才安居服務平臺有效對接,落實與區人才安居服務平臺的數據和相關信息交換。
第二章 區級人才公寓認定
??第四條(認定條件)
??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合規的集中式市場化租賃住房中的適配房源,可按照一定程序認定為區級人才公寓。
??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合規的集中式市場化租賃住房項目,主要指國有土地新建租賃住房項目、合規納管的非居改建項目、閑置存量房屋用于租賃住房項目、以集體土地試點的租賃住房項目、園區自建員工宿舍(未認定為單位租賃房)等。
??認定標準(包括運營主體條件、房源合規、建設標準等)按照《關于市場化租賃住房認定人才公寓的指導意見》執行。
??第五條(認定程序)
??區級人才公寓認定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項目初選。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運營主體自愿申請,區建交委對照認定條件和項目適配性進行初審,形成擬認定為區級人才公寓的項目清單及房源總量。
??(二)對接需求。對納入初選清單的擬認定項目,由區委宣傳部、區人社局、區國資委、區科經委、區金融局、區商務委等部門征詢重點單位、高層次人才意見,梳理人才公寓需求情況。各部門可根據實際,常態化梳理重點單位人才公寓需求情況并形成候選名錄。對供小于求的項目,由區人才辦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分配方式。
??(三)認定掛牌。對需求集中的初選項目(原則上擬認定項目需求量占供應量2/3以上),經區人才辦會同區建交委評估核實后,提請區人才辦專題會議審定后掛牌區級人才公寓,出具認定文件。認定文件出具后,由區建交委一個月內報市人才部門和市房管部門備案。
??(四)項目展示。住房租賃運營機構按展示要求報送項目和房源信息,由區建交委復核后,納入租賃住房基礎數據庫,在市級、區級人才安居服務平臺展示。運營機構應根據房源租賃狀態及時辦理或撤銷房源的網簽備案,平臺將同步更新房源展示狀態。
??第六條(復審)
??區級人才公寓項目每兩年復審一次,復審流程按照認定流程開展,并著重對項目運營規范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七條(統一平臺)
??建立浦東新區人才安居信息服務平臺,實現人才公寓政策在線咨詢、項目展示、線上看房、對接申請端口等功能。
??第八條(房源配租)
??經認定的區級人才公寓項目,房源優先滿足重點單位和高層次人才安居需求。具體申請條件標準,由各行業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并報區人才辦備案。
??房源配租原則上以用人單位包租為主。配租前,用人單位需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關于符合申請條件、支持單位包租的書面意見。取得配租資格后,區建交委按照用人單位申請,安排房源配租。暫無足夠房源提供時,用人單位按照取得配租資格的先后順序輪候。
??運營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租賃意向協議后,如果房源空置期超過2個月的,經供需雙方協商,將空置房源釋放,如項目無單位輪候可由運營機構向社會出租。
??經區人才辦審核納入高層次人才名單的人才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人才公寓,并與運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暫無房源提供時,重點人才按照申請先后順序輪候。
??第九條(入住條件)
??按照區級人才公寓所屬項目類型,入住人員需滿足相應入住條件。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照市、區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執行。集中式市場化租賃住房項目,可由區人才辦根據入住企業和人才實際情況另行確定相應準入條件,但應遵循無房者優先的原則。
??第十條(租金標準)
??區級人才公寓租金標準按市場價七至八折確定。具體價格由運營機構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結果,按照上述原則確定,并報區建交委備案后執行。原則上每年度經備案后的租金價格,應當在服務平臺上予以公布。租賃合同有效期限內,運營機構不得單方面調整租金價格。
??第十一條(租賃期限)
??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一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長不超過三年。租賃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員經重新審核仍符合準入條件的,可以續租。
??對于實行單位整租的,運營單位與承租單位簽訂的整體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兩年。鼓勵承租單位長期租賃,但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如承租單位不再作為重點企業,則整租合同自當年年底失效,承租人不再具備續租條件。入住的高層次人才離開浦東新區用人單位的,租賃合同自離開當年年底失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日常檢查)
??區人才辦、區建交委等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情況進行巡查檢查,發現問題應當通知運營機構及時整改。對未能按期整改的項目,經區人才辦同意后予以撤銷認定、摘牌處理。
??對于發現承租人有違規轉租行為的,立即終止承租人租賃合同,并由執法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承租人屬于單位整租的,取消單位整租資格。
??第十三條(社會監督)
??區管理平臺應當設立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建立新區人才公寓信息公開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接受市民、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人才公寓供應情況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其他)
??公租房(除定向保障公共服務行業一線人員的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外)、單位租賃房(經認定的項目)不掛牌區級人才公寓,統計口徑納入區級人才公寓范疇,適配房源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片區管理局(管委會)和各鎮可參照本辦法,報區人才辦同意后,結合區域人才公寓供求實際,統籌協調和推進園區或鎮級人才公寓建設運營管理,建立和完善人才公寓補貼辦法和申請發放流程,并對區域內人才公寓項目運營開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有效期)
??本辦法由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3年2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月13日期間,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