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新涇鎮政府:
??《長寧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0月17日區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長寧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長寧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長寧區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區政府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
??區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
??區政府投資資金按照項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為主;也可以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國家和市投資主管部門(單位)管理的區政府投資項目,分別按照國家和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相關職能部門職責
??(一)區發展改革委作為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區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儲備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編制、立項審批、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二)區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安排、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三)區審計局負責依法對區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四)各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按照部門職能,履行相應的區級政府投資管理職責,負責各自行業內項目的統籌規劃、協調推進、管理監督等工作。
??(五)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履行相應的區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六)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區發展改革委和其他有關部門通過上海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區發展改革委和其他有關部門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區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政策等,公開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等辦理流程,為項目(法人)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四條 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區政府投資項目按投資規模分為A級、B級和C級,項目決策、實施等階段實行分級管理。
??A級為總投資1億元以上(含)的項目。
??B級為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1億元以下的項目。
??C級為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
??A級、B級以及市重大工程、區委區政府明確的重要項目作為區重點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決策管理
??第五條 項目儲備庫管理
??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區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負責儲備項目的入庫、管理和更新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單元規劃、專項建設規劃、區行動計劃和本部門職責,對擬在未來五年本部門(單位)實施的區政府投資項目進行項目儲備,積極組織開展前期工作,實行滾動更新。
??第六條 項目審批程序
??區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管理審批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等。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經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報區發展改革委。對屬于市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轉報。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1.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2.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3.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4.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一)項目建議書審批
??項目(法人)單位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和經濟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對符合有關規定且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自批復之日起,有效期2年。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區發展改革委申請延期。未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的,項目建議書批復自動失效。原則上只可延期一次,期限一年。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項目(法人)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應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資源利用、節能措施、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A級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主管部門(單位)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B級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報區政府審核。
??(三)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
??項目(法人)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等要求,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
??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對初步設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核定投資概算,并委托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時一并批復概算。
??第七條 項目前期的調整
??在項目前期工作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區發展改革委,按程序辦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調整手續。
??(一)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超過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及以上的;
??(二)項目(法人)單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八條 項目概算的調整
??項目(法人)單位和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實施,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和超概算。
??項目概算一般不調整。確需調整的,由主管部門(單位)組織編制調整概算報告,報原概算審核部門。調整概算未超過批復概算10%且增加投資不足500萬元的,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審核后批復;調整概算超過批復概算10%或增加投資500萬元以上(含)的,主管部門(單位)報區分管領導審示同意后,區發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詢單位評審。主管部門(單位)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將調整概算情況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后,區發展改革委批復調整概算。原則上,項目竣工或投入使用后不再進行概算調整。
??第九條 項目評估
??區發展改革委、區建設管理委等審批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評估論證區政府投資項目。評估經費在各審批部門的預算中安排。
??第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區發展改革委及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各主管部門(單位)組織所屬項目(法人)單位,申報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行動計劃、年度計劃以及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和區財政預算相銜接。區發展改革委提出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送審稿,報區政府相關程序審議通過后下達。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一經下達,各主管部門(單位)和項目(法人)單位應加強組織、加快執行,加強項目進度計劃管理,及時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定期將項目進展情況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
第三章 財務和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財務管理
??項目(法人)單位應加強對區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各項規定和制度,按規定向區財政局報送建設進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基建財務報表。項目建設資金應在批準的規定范圍和規定標準內使用,項目(法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單位)不得拆借,不得滯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資金申請撥付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工程建設進度,按照規定程序向區財政局申請建設資金。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遵循“按預算、按程序、按進度、按年度投資計劃、按合同”原則,按財政規定支付方式進行撥付。
第四章 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條 代理建設制度
??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理建設制度(簡稱“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稱“代建單位”),代建單位會同項目(法人)單位加強項目組織實施和投資管理工作的制度。
??區建設管理委牽頭相關部門負責管理與考核代建單位。
??對于項目(法人)單位缺乏相關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區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建議書批復中,明確是否實施代建制。項目明確實施代建制后,項目(法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選擇確定代建單位。項目(法人)單位和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并按相關規定備案。代建單位按照簽訂的代建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應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將項目交付項目(法人)單位。
??第十四條 招投標及政府采購制度
??區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屬于政府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等,應當申請辦理政府采購。保密工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區建設管理委負責工程招標監督和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財務監理制度
??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統一委派、統一管理”的財務監理制。區財政局牽頭相關部門負責財務監理的委派、監督、指導和考核工作,依照相關規定選擇專業化中介機構(簡稱“財務監理單位”)對區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投資控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制度
??區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上海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機構應當落實施工現場的監理責任,加強項目安全質量監督,配合做好投資控制工作。
??第十七條 合同管理
??區政府投資項目須加強合同管理,合同條款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合同各方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內容。各類建設工程合同信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送。建設工程合同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結果簽訂,不得隨意變更。
??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應控制進度款的支付。各合同中應明確招標代理服務費、設計費、勘察費等服務費用預留款比例不少于20%。工程施工合同中應明確預付款、進度款、預留款和質保金的支付比例,其中工程預付款比例為10%-30%,工程預留款比例為20%,質保金比例為3%。
??第十八條 合同造價管理
??項目(法人)單位和代建單位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實施,原則上不得突破合同造價。因疫情大規模封控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的、確需增加投資的,應控制在最小比例范圍內且不超過一定金額,在實施前按相關規定申報、審核。
??第十九條 審計監督
??區審計局根據法定的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范圍,按照市審計局、區政府的要求,確定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報區委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及時組織實施。區審計局在實施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以對社會中介機構關于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報告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在線平臺監督管理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區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區發展改革委和依法對區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區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后評價
??區發展改革委可以選擇有代表性的區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審,項目后評價報告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評審小組評定。
第五章 竣工驗收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竣工財務決算
??項目(法人)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經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同時抄送區審計局。
??A級區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法人)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將竣工財務決算及相關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抄送區審計局、區發展改革委。
??B級和C級區政府投資項目,由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項目(法人)單位聯合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財務監理報告(報告至少應包括工程投資審核和財務審查兩個主要部分),并將結果報送區財政局共同確認,并以此作為付款依據。同時抄送區審計局、區發展改革委。
??區審計局根據情況將相關項目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審計報告報送區政府,并抄送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區財政局及時審查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主管部門(單位)依此辦理建設項目的核銷撥款、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并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產交付
??項目建成后,需明確政府投資所形成固定資產的占有和使用單位,按照區財政局的竣工決算財務批復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固定資產占有和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的規定,在資產交付使用后一年內轉固,并做好產權登記和財務記錄。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單位的責任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批復的要求,依法合規組織實施。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法人)單位做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安排投資年度計劃、停止審批其他項目等決定;區財政局可對項目(法人)單位做出停止撥款等決定。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以及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行為,區審計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構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會中介機構的責任
??咨詢評估、勘察設計、代建、招標代理、監理、審價、后評價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或者提供的結論意見嚴重失實或工作成果出現重大錯誤的,委托單位依法依合同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對口管理部門取消其3年內在長寧區承接區政府投資項目業務的資格,并通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管理部門(單位)的責任
??項目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監督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管理程序
??主管部門(單位)、項目(法人)單位、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失信信息,依法依規歸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長寧區裝修維修類項目和舊小區整治類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長府〔2017〕55號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