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退役軍人規〔2020〕8號
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
??現將《上海市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11月10日
上海市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殘疾軍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和改善他們的生活質量,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殘疾軍人是指退出現役由本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撫恤的殘疾軍人。
??第三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應當以實用、安全、科學,國產普及型和在本市配置為原則。
??第四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范圍包括假肢、矯形器、移動輔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護輔助器具、信息交流輔助器具、其它輔助器具等。
??第五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應根據殘疾部位,按照《上海市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有關要求進行配置。
??第六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定點配置機構應按照國家質量標準,根據《目錄》指引的類別、名稱、主要技術要求、適用范圍、使用年限等要求為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務。
??第七條 殘疾軍人需要配置、更新和修復康復輔助器具的,應由本人(本人無行為能力的由其直系親屬)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核對相關傷殘檔案后,填寫《上海市殘疾軍人配置(更新、維修)康復輔助器具審核表》,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配置、更新和維修康復輔助器具條件的,連同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不符合配置、更新和維修條件的,應予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配置、更新和維修條件的,明確告知申請人配置與使用康復輔助器具的注意事項和費用限額,殘疾軍人要求配置超出《目錄》外的康復輔助器具的,應明確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費用,在征得殘疾軍人同意后方可配置。對不符合配置、更新和維修條件的,應予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對符合社會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適配服務政策范圍的殘疾軍人,按照本市社會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適配服務相關政策辦理。《目錄》內的康復輔助器具限額標準內的自付部分費用,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提供的發票單據予以報銷。
??第十一條 對未列入本市社會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適配服務政策范圍的,應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通知到定點的配置機構配置、更新和維修。費用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依據定點配置機構出具的發票在規定的費用限額內予以報銷。殘疾軍人行動不便的,可與定點配置機構簽訂上門服務協議,提供上門服務。
??第十二條 殘疾軍人配置、更新和維修康復輔助器具完成后,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及時填寫《上海市殘疾軍人配置(更新、維修)康復輔助器具記錄表》,連同《上海市殘疾軍人配置(更新、維修)康復輔助器具申請表》等相關材料一并存入殘疾軍人傷殘檔案。
??第十三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更新和維修等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列支。
??第十四條 傷殘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需要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自付部分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