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管委會,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2018年,區政府設立了金山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通過兩年多的運作,基金已取得一定成效。在運作過程中,還存在基金引導功能需要再強化、運作機制需要再健全等問題,以進一步增強基金的投資效率和引導效果。為此,對原《金山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金財規〔2018〕1號)作了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第八條基金管委會成員進行調整
根據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情況,區政府法制辦、區審計局退出管委會;區農業農村委和區投資促進辦納入管委會。調整后成員單位包括區發改委、區經委、區科委、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委、區市場監管局、區國資委、區投資促進辦、資本管理集團9家單位。
二、對第十條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調整
將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更名為基金投資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原區經委、區科委、責祥公司各1名,專家庫選派4名外部專家,調整為5名社會行業專家組成,所有投資項目需經過評審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后,方可提交基金管委會審議。
三、第十三條中,對引導基金管理費進行明確
明確管理費根據引導基金實際投資規模的1%計算支付,并適當考慮對盡調相關費用進行補貼。同時,明確經基金管委會批準,可以對受托管理機構給予一定業績激勵。
四、對第十七條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要求作了調整
一是原“新設的創業投資企業和管理公司須注冊在我區”的規定,調整為“創業投資企業及其普通合伙人原則上應注冊在我區”。
二是原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規模的10%”,調整為“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項目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認繳出資總規模的20%”。
三是原規定“投資于我區內企業項目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創業投資企業中引導基金出資額的兩倍”,調整為“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或引進到金山區內項目的投資總額應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四是增加“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機構或關聯方應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參股比例不低于創業投資企業總規模的1%”和“引導基金實繳出資原則上不早于創業投資企業其他投資人,且不高于創業投資企業其他投資人實繳比例”的規定。
五、新增第十八條,明確引導基金對已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增資的條件
主要是子基金設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超過6個月需管委會批準;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實際繳納,且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30%;若創業投資企業尚未開展實際投資經營業務的,應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審計后,確定增資進入價格;若創業投資企業已開展實際投資經營業務,則應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
六、新增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主要是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有3個以上的投資項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七、第二十條中,進一步明確基金管委會決策權限
由基金管委會最終決策的,決策結果報送金山區政府投資基金領導小組,抄送基金管委會各成員單位,需報區委、區政府決策的,按我區“三重一大”有關規定執行。
八、在“第五章 退出”章中,明確有關退出指引
第二十七條明確,引導基金在投資到期退出時,投資時在投資協議或合同中載明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協議或合同中的事先約定退出;投資時未約定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第三十條明確,提前退出時,為加快引導基金投資收回、實現滾動運作,基金可以采取門檻收益內社會出資人優先分紅或者讓渡部分分紅等措施給予適當讓利。
以上修訂內容,現已形成《金山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2020修訂版)》,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區財政局
2020年4月16日
金山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2020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吸引國內外風險投資管理機構和各類社會資本在我區加速集聚,引導我區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7〕81號)以及《關于加強本區政府投資基金規范運作的指導意見》(金財〔2017〕102號)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山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區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引導社會資金對符合本區發展規劃的產業領域進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上海金山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科創投”)作為出資平臺的形式存續。
第三條 引導基金應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服務創新創業,服務中小企業發展,主要支持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征明顯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及中小企業成長壯大。投資方向應符合區域規劃、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能夠充分發揮引導基金在特定領域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有效提高引導基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 引導基金的出資原則是“參股不控股”,通過股權結構的科學設計,保證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的決策及經營的獨立性和商業化運作。
第五條 引導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符合我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發展政策。引導基金的引導方式以階段參股為主,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各類創新創業風險投資基金。針對區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也可采用跟進投資等方式。
第二章 規模和資金來源
第六條 引導基金總規模為8億元人民幣,由區財政局統籌安排。區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后期投資。
第七條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支持區域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閑置資金的利息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等。
第三章 決策與管理
第八條 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作為引導基金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引導基金重大事項決策及協調處理,接受金山區政府投資基金領導小組的領導,并對區政府負責?;鸸芪瘯蓞^財政局(金融辦)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管委會成員包括區發改委、區經委、區科委、區財政局(金融辦)、區農業農村委、區市場監管局、區國資委、區投資促進辦、資本管理集團分管負責人。在單個項目投資決策時,由管委會視具體情況,邀請區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決策。基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引導基金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金融辦),主要負責基金管委會的日常事務。
第九條 基金管委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查批準年度資金籌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業績考核等方案;
(二)審定基金投資計劃以及年度實施計劃;
(三)審定基金投資管理相關政策、制度、辦法以及工作方案等;
(四)審核評審會報送的備案項目,對引導基金使用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五)經區政府同意,決策終止清算引導基金;
(六)研究協調解決基金運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引導基金投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評審會”)對引導基金擬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和投票表決,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科學性和專業性。評審會由5名社會行業專家組成。所有投資項目都需經過評審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方可提交基金管委會審議。
第十一條 基金評審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涉及引導基金投資事項的審核,審定投資方向、投資策略及投資原則;
(二)基金管委會授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金山科創投為引導基金投資和退出的操作平臺,接受基金管委會的領導,并負責引導基金資產和形成的權益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委托資本管理集團旗下基金管理公司上海責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負責日常投資運作,具體執行基金管委會做出的決策。
引導基金應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或合作協議,管理費用按照引導基金實際投資規模1%的比例支付,適當考慮對盡調相關費用進行補貼。為激勵受托管理機構引進人才,不斷提高運作管理水平,經基金管委會批準,可以對受托管理機構給予一定業績激勵。受托管理機構應嚴格按委托協議或合作協議管理引導基金運作,如發現受托管理機構違反協議規定,基金管委會有權解除委托管理。
第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我區產業政策對外征集、選擇擬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開展創業投資企業盡職調查、投資協議談判,參與擬訂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二)根據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在其他出資人按期繳付出資資金后,及時辦理認繳出資手續;
(三)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創業投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監督投資投向;
(四)監督管理和適時檢查創業投資企業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定期向基金管委會報告日常運作情況、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并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五)貫徹實施基金管委會確定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檢查投資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向基金管委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和引導基金財務報告;
(六)承辦其他事項。
第四章 運作模式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投資對象主要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號)規定程序設立和備案,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投資方式以階段參股為主,適當開展跟進投資,閑置資金可進行保值性投資。引導基金旨在引導社會化創投資本投資于我區重點產業領域,提升區域產業能級,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向急需資金的早期、中期創新型企業,提高區域創新能力。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主要采取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組織形式。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其高級管理人員或其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已經取得良好管理業績。
第十七條 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以參股方式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運作方式,對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要求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及其普通合伙人原則上應注冊在我區;
(二)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額不超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2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或最大出資人,不能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三)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項目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認繳出資總規模的20%;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機構或關聯方應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參股比例不低于創業投資企業總規模的1%;
(五)創業投資企業需投向符合我區產業發展規劃的創新創業優秀項目。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或引進到金山區內項目的投資總額應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六)引導基金實繳出資原則上不早于創業投資企業其他投資人,且不高于創業投資企業其他投資人實繳比例;
(七)創業投資企業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十八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已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增資的,除需符合第十七條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創業投資企業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且設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對設立時間超過6個月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增資的,須經基金管委會批準;
(二)創業投資企業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實際繳納,且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30%;
(三)創業投資企業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若創業投資企業尚未開展實際投資經營業務的,在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審計后,增資價格以不高于初始投資價格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協商確定;若創業投資企業已開展實際投資經營業務,則應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增資價格以不高于評估值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合格的運營資質。管理機構具有國家規定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資質,且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專業的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且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三)良好的管理業績。管理團隊有3個以上的投資項目已通過上市、并購等其他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且歷史業績優良,商業信譽良好。
(四)完善的管理機制。管理機構具備規范的項目遴選程序和獨立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
第二十條 階段參股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開征集。動態發布征集公告,明確投資方向和合作要求,遴選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
(二)盡職調查。受托管理機構對經遴選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及相關合作建議。
(三)投資評審。評審會對投資合作及管理方案進行審議,并召開專題會議對投資及管理方案進行評審。
(四)最終決策?;鸸芪瘯鶕u審會評審和實際情況對投資方案進行決策。由基金管委會最終決策的,決策結果報送金山區政府投資基金領導小組,抄送基金管委會各成員單位。需報區委、區政府決策的,按我區“三重一大”有關規定執行。
(五)具體實施。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最終決策的方案,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在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時,應當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或引進到金山區內項目的投資總額應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二)創業投資企業應堅持分散投資原則,并明確投資單個項目的最高投資比例;
(三)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四)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五)創業投資企業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引導基金擁有一票否決權。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采用跟進投資方式僅限于金山區內的創業投資企業已投資的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可以按照適當股權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
第二十三條 跟進投資是指對參股創業投資企業選定投資的企業,引導基金跟隨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對跟進投資企業的要求如下:
(一)跟進投資企業須注冊在我區;
(二)跟進投資企業應為我區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的優秀創新創業企業;
(三)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投資價格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價格相同,投資規模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規模的30%;
(四)引導基金對單個企業原則上只進行一次跟進投資;
(五)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等。
第二十四條 跟進投資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定向征集。按照基金管委會批準的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由受托管理機構向各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發布年度跟進投資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根據指南,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申請。
(二)評估和盡職調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上報的申請方案進行評估并開展盡職調查,并提出引導基金跟進投資方案建議。
(三)評審會評審。引導基金評審會對創業投資企業提出的申請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審議意見。
(四)基金管委會最終決策?;鸸芪瘯鶕u審會評審決議結果和實際情況,對引導基金投資方案進行最終決策,并將結果報送金山區政府投資基金領導小組,抄送基金管委會各個成員單位。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可進行閑置資金的保值性投資(僅限于購買國債和銀行存款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或經基金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可不以盈利為目標,可與各出資方按照“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在協議或章程中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也可與社會出資同股同權,所投創業投資企業的虧損由出資方共同承擔。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回購及清算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投資時在投資協議或合同中載明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協議或合同中的事先約定退出;投資時未約定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采取轉讓方式退出,如轉讓雙方為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經雙方股東一致同意,并報經批準,引導基金所持股權可以協議轉讓或無償劃轉。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在章程或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資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托管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或協議約定投資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三十條 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者基金份額,在受讓價格不低于原出資額情況下,基金可以按約定提前退出。為促進政策目標的實現,更好發揮引導基金的引導作用,對于投資需要政府重點引導和支持的領域,基金可以采取門檻收益內社會出資人優先分紅或者讓渡部分分紅等措施給予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其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一條 為控制風險,引導基金應設置所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要求和準入條件,設立引導基金運作、決策及管理等程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基金運行安全有效。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有資產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出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時,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得干預所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運作,但參股創業投資企業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除外。
第七章 基金的監督、審計和資金托管
第三十四條 金山科創投和受托管理機構應對引導基金辦公室負有定期匯報引導基金運營狀況、投資決策等重大信息的責任,提供半年度和年度投資管理報告和財務報告。引導基金辦公室對金山科創投和受托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其進行年度業績考核。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應當接受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辦公室應定期向引導基金管委會報告基金運作情況,包括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按照有關規定適時組織開展基金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引導基金應選擇本區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托管銀行,具體負責基金資金的安全保管、按程序執行受托管理機構的劃款和清算指令、監督受托管理機構的投資運作等事項。金山科創投應就引導基金在托管銀行開立專項賬戶,實行分賬管理。
第三十八條 每一季度結束后十五日內,托管銀行應向金山科創投出具引導基金托管情況的書面報告,說明引導基金經營情況分析、費用執行情況、投資情況及托管銀行履行托管協議的情況。托管銀行應在年度結束三十日內,向金山科創投提交上年度引導基金托管報告。
第八章 清算
第三十九條 經區政府同意,引導基金管委會可以終止本引導基金。終止后,由區財政局(金融辦)牽頭,區科委、區審計局、區國資委、金山科創投、受托管理機構的代表共同組成清算小組,對引導基金進行關閉和清算。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由區財政局(金融辦)負責解釋,原《金山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金財規〔2018〕1號)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