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衛生健康行業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的通知
楊衛健委〔2023〕48號
委屬各社會組織、委各科室:
《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衛生健康行業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已經委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04月17日
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衛生健康行業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為規范楊浦區衛生健康行業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社會組織)的行為,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根據《民法典》《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和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總則
(一)社會組織是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楊浦區民政局核準登記的、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以健康服務為主體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社會組織必須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市、區對社會組織的有關管理規定,圍繞衛生健康工作需要,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規范內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機制,依照章程開展活動并承擔主體責任。
二、管理職責
(一)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社會組織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1.負責社會組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2.監督、指導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3.負責社會組織年度報告的初審;
4.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5.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社會組織的清算事宜。
(二)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社會組織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監督管理體制。
成立委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小組,領導統籌委社會組織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強化科室間協作配合,協調解決委社會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組長由辦公室分管領導擔任,組員由辦公室、組織人事科、醫政科、預防科、規劃財務科、宣傳統戰科、老齡健康科、人口家庭科的科室負責人組成。
各科室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1.辦公室負責社會組織的歸口管理、綜合協調,負責委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小組的日常運行;
2.組織人事科負責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3.規劃財務科負責指導社會組織財務工作;
4.宣傳統戰科負責統籌指導社會組織意識形態工作;
5.按照“業務相關、便于指導”的原則,根據社會組織不同業務范圍,由相對應業務科室作為業務主管科室(社會組織清單見附件1)。業務主管科室負責對社會組織的前置審查、成立、換屆、變更和注銷登記、核準備案、等級評估、評比達標表彰等事項進行審查和協調。定期聽取社會組織業務發展、行業自律和其他工作情況匯報,指導、監督社會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推動社會組織在制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規范執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維護行業聲譽、調解處理糾紛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三、組織建設
(一)社會組織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嚴格落實黨中央、市委、區委及委黨委關于黨的建設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包括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落實民主選舉、差額選舉制度,擴大直選范圍,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加強內設機構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財務、印章、檔案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由主要負責人兼任,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須由章程明確的其他負責人兼任。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工作崗位調動,不適合繼續兼職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主要負責人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 70周歲,不能任滿一屆的,原則上不再提名作為候選人。
(四)社會組織應根據章程規定按期進行換屆,確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后向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業務主管科室審查同意且經登記管理機關楊浦區民政局批準后,可以提前或延期執行,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五)社會團體要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嚴格控制分支機構數量,制定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嚴格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之間不得建立或變相建立垂直管理關系。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需依法履行民主決議程序后,報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
(六)社會組織的財產來源必須合法,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會組織接受境內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不得接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資助。社會組織應在每年年度檢查時,向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報告一次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七)社會組織必須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標準支出專家勞務費等費用,并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財務收支應當全部納入開立的銀行賬戶,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的銀行賬戶。社會組織在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八)社會組織應主動向會員公開年度財務工作報告、會費收支等情況。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等信息,公開信息可以通過自身官網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接受社會監督。嚴禁發布虛假信息,嚴禁夸大其詞宣傳報道,嚴禁通過非保密渠道傳遞涉密信息。不得隨意發布涉及意識形態和涉外敏感信息,不得擅自以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或相關科室的名義對外宣傳。
(九)社會組織可申請承接政府部門購買服務活動。經批準承辦相關活動的,應在政府部門授權范圍內組織開展活動,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接受相關政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監督管理。
四、重大事項管理
(一)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嚴格按照《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管理辦法》(民發〔2012〕57號)要求執行。
(二)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嚴格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國評組發〔2022〕3號)要求執行。
(三)社會組織申辦和承辦國際或涉港澳臺會議、論壇等,嚴格按照國家和市區有關要求管理。參加國際組織,以及接受境外捐贈或資助、開展涉外合作項目等,應當向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正式申請,經業務主管科室審核同意,由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向登記管理機關楊浦區民政局報批(備)。
(四)社會組織開展合作活動,嚴格按照民政部《關于規范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民發〔2012〕 166 號)要求執行,不得以掛名、掛牌等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
五、重點事項辦理
(一)成立申請。成立社會組織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從嚴審查。擬成立社會組織應向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業務主管科室提交成立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同步提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情況表》。申請材料由業務主管科室受理并審核,審核情況及建議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二)變更登記。社會組織辦理變更登記(含變更名稱、住所、活動地域、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章程核準、備案(含負責人變動、提前/延期換屆等)、等級評估事項,須向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由業務主管科室提出審核意見后,按程序報業務主管科室分管領導、行政主要領導審批。
(三)組織換屆。社會組織換屆,須至少提前 2 個月向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由業務主管科室提出審核意見后,按程序報業務主管科室分管領導、行政主要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后由社會組織依據章程開展換屆工作。
(四)年度檢查。社會組織須按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由委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小組提出初步審核意見,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議、委黨委會審議。
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按登記管理機關的年檢標準(見附件2)確定建議年檢等級。結合我委工作實際,若還存在以下情況,該年檢等級建議基本合格:
1.社會組織或社會組織的員工有行政處罰記錄且產生較大社會影響;
2.社會組織多次不配合不服從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的;
(五)注銷登記。社會組織須按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開展清算工作。社會組織注銷申請相關材料,經委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小組審查同意,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向民政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六、監督檢查
(一)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安排,由委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小組組織相關科室,抽取一定比例社會組織開展巡查,有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限期整改等處理或提請有權處理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1.一年未開展活動的、未經報批私自開展相關活動的;
2.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3.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5.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6.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以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或相關科室名義下發通知舉辦活動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參加活動;
7.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9.舉辦活動強制要求其他組織或個人參加,開展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
10.未落實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業自律等有關工作部署的。
(二)對于社會組織違反有關規定、章程的行為,以及有關投訴、舉報,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楊浦區民政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查處工作。
七、附則
(一)列入市、區確定的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按照國家和市、區關于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由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
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衛生健康行業社會組織清單
序號 |
單位名稱 |
組織類型 |
業務科室 |
1 |
上海市楊浦區傳染病防治協會 |
社會團體 |
預防科 |
2 |
上海市楊浦區健康教育協會 |
社會團體 |
老齡健康科 |
3 |
上海市楊浦區食品衛生技術協會 |
社會團體 |
預防科 |
4 |
上海市楊浦區計劃生育協會 |
社會團體 |
人口家庭科 |
5 |
上海市楊浦區社會醫療機構協會 |
社會團體 |
醫政科 |
6 |
上海市楊浦區腫瘤康復協會 |
社會團體 |
預防科 |
7 |
上海愛得康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8 |
上海愛吉家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9 |
上海安定醫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10 |
上海慈安堂中醫門診部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11 |
上海大柏樹門診部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12 |
上海大橋健眾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13 |
上海撫理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14 |
上海共清護理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15 |
上海海濱門診部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16 |
上海海陽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17 |
上海華康護理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18 |
上海懷德護理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19 |
上海濟家殷泓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20 |
上海君護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21 |
上海康寶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22 |
上海利民門診部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23 |
上海鄰康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24 |
上海榮慶堂中醫門診部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25 |
上海瑞方護理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26 |
上海瑞江護理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27 |
上海上體傷骨科醫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28 |
上海市楊浦謳新腦血管健康研究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29 |
上海楊恒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30 |
上海新光醫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31 |
上海楊浦區愛康癌癥康復服務中心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預防科 |
32 |
上海楊浦區龍之春醫療咨詢服務中心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33 |
上海怡百康護理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34 |
上海優康安和護理站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35 |
上海澤顧護理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36 |
上海寶島門診部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37 |
上海百福居頤養護理院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醫政科 |
38 |
上海楊浦啟步科學育兒指導中心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人口家庭科 |
39 |
上海楊浦區辛格兒母嬰健康指導服務中心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人口家庭科 |
40 |
上海楊浦區優韻社工師事務所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人口家庭科 |
41 |
上海楊浦區益誠老年照護評估中心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老齡健康科 |
42 |
上海楊浦區云養老年照護評估中心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老齡健康科 |
附件2:
社會組織年檢評價標準
社團評價標準:
1、建議合格
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
依照章程開展活動,無違法違規行為 |
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認真按民主程序辦事 |
財務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按時辦理有關變更登記和備案手續 |
在規定時限內接受年檢 |
2、建議基本合格
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
未按照章程規定換屆或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且無正當理由 |
社會團體負責人應按規定報批而未報批 |
違規吸收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社會團體 |
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 |
違規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
違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
會費收取不符合規定以及有關收費違反規定 |
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 |
不再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社會團體法人條件 |
因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或者民主辦會不規范等原因,導致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 |
未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
其他違反相關部門監督管理制度 |
3、建議不合格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 |
上一年度未開展任何活動 |
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
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 |
違規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
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 |
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
年檢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規定 |
未按照章程規定換屆或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且無正當理由的(情節嚴重) |
社會團體負責人應按規定報批而未報批的(情節嚴重) |
違規吸收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社會團體的(情節嚴重) |
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的(情節嚴重) |
違規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的(情節嚴重) |
違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節嚴重) |
會費收取不符合規定以及有關收費違反規定的(情節嚴重) |
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情節嚴重) |
不再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社會團體法人條件的(情節嚴重) |
因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或者民主辦會不規范等原因,導致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情節嚴重) |
未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情節嚴重) |
其他違反相關部門監督管理制度的(情節嚴重) |
民非評價標準:
1、建議合格
若無建議基本合格和建議不合格中的情況,評價為建議合格。
2、建議基本合格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
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
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
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
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
設立分支機構的 |
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
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
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
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
3、建議不合格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情節嚴重) |
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情節嚴重) |
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情節嚴重) |
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情節嚴重) |
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情節嚴重)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情節嚴重) |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情節嚴重) |
設立分支機構的(情節嚴重) |
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情節嚴重) |
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情節嚴重) |
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情節嚴重)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情節嚴重) |
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情節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