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寧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
張江高新區長寧園、各相關企業、代理記賬機構:
??為進一步促進本區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高本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管理工作,根據《關于進一步推動本市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指導意見》(滬財會〔2015〕73號)、《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和《關于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會〔2018〕8號)的相關要求,我們在原《長寧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重新修訂,制定本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長寧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實施辦法
??上海市長寧區財政局
??2018年2月27日
長寧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指導意見》(滬財會〔2015〕73號)、《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區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的實施意見》(長府〔2015〕70號)的精神,按照有關加快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推動本市科創中心建設,減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初期的經營壓力,提升小微企業整體競爭力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推動本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企業的條件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和稅務登記注冊地為本區,且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附件1)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同時企業類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本區張江高科技園區區域內注冊經營的并且符合《長寧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附件2)的企業;
??(二)重點支持在本區上海虹橋臨空經濟示范區、“互聯網+生活性服務業”創新試驗區、上海虹橋時尚創意產業集聚區區域內注冊經營的的企業。
??(三)其他企業主要業務屬于《長寧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中“優先發展”、“重點發展”的行業;
??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均應同時滿足自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成立不滿二年(含二年),實際已開展經營活動的條件。
??(四)有融資需求,經商業銀行初審后有貸款意向,需要進一步提高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企業;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選聘
??由市財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公開招標,區財政局在中標的代理記賬機構中選取代理記帳機構為定點供應商。
??三、購買服務的范圍
??為小微企業購買的代理記賬服務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小微企業接受代理記賬機構提供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服務,不屬于財政部門購買服務的范圍。
??四、業務流程
??(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申請與審核
??1.小微企業向區財政局提出政府購買代理記賬服務意向,填寫《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申請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資料并加蓋企業公章: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最新連續三個月企業納稅申報表、員工社保繳納情況表、財務報表;
??(3)企業在張江高科技園區區域內注冊經營的證明(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4)需貸款企業提供《銀行貸款意向證明書》(附件4);
??(5)區財政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區財政局在收到申請資料后8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適用條件等進行審核。
??3.區財政局對審核通過的委托代理記賬項目,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告知企業,并返還經審核通過的《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申請表》。
??4.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機構、區財政局簽訂《代理記賬服務委托協議書》。
??(二)代理記賬服務費用結算申請與撥付
??1.代理記賬機構按季度向區財政局提出結算申請。代理記賬機構根據區財政局要求將所代理服務的小微企業相關資料整理匯總并報送:
??(1)《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季度匯總表》(附件5);
??(2)提交申請季度的小微企業月度報表;
??(3)提交申請季度的小微企業納稅申報表;
??(4)發票;
??(5)區財政局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2.區財政局撥付代理記賬費用。在收到《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季度匯總表》等相關資料后,在8個工作日內對代理記賬行為是否真實等進行重點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代理記賬服務,在10個工作日內向代理記賬機構撥付代理記賬費用。
??(三)公開代理記帳服務相關信息。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經批準的申請代理記賬服務的小微企業和為其提供服務的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
??五、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期限及費用
??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期限按照統一招標規定的期限,自委托協議書簽訂月份起,最長不超過36個月。如企業因注銷、遷移至外區或其他原因,提前終止協議的,按實際服務期限計算。費用支付標準參考統一招標結果決定,具體金額以《代理記賬服務委托協議書》為準。
??六、法律責任
??(一)申請享受代理服務的小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申請資料。
??(二)協議履行期間,被代理小微企業發生注銷、遷移至外區等情況的,代理記賬公司應當及時終止協議;被代理小微企業發生名稱變更的,代理記賬公司應當及時向區財政局報告。
??(三)區財政局不定期對代理記賬機構、享受代理服務的小微企業的委托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一經發現以下情況:
??一是虛假申請:申請時,被代理企業規模超出小微企業標準或者企業類型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類型范圍,企業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
??二是虛假服務:代理記賬公司實際未提供代理服務的;被代理企業因注銷、遷移至外區或其他原因,應當提前終止協議的,代理記賬公司未及時報告并繼續作為正常代理服務向區財政局申請經費結算的。
??由區財政局采取以下措施:
??1.終止該協議,收回代理記帳服務費用。
??2.報告上級管理機構,中止該代理記賬機構定點供應商的資格,對該代理記賬機構享受其他政府購買服務政策的代理業務進行檢查,并在代理記賬機構年度核查時,對該代理記賬機構進行重點檢查。
??3.違法行為在市企業信用征信系統中記錄在案。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區財政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附件:
??1.小型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2.長寧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2016版)
??3.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申請表
??4.銀行貸款意向證明書
??5.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季度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