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信息化建設服務審判的作用,統籌結合線上庭審與線下庭審,促進在線庭審、遠程庭審工作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積極推廣并嚴格規范在線庭審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適用在線庭審、遠程庭審審理案件,是借助信息網絡、音頻視頻傳輸、多媒體存儲與展示等技術,審判組織與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等訴訟參與人分別在法庭與其他視頻場所,同步完成開庭、調解、談話、證據交換、聽證、宣判等審判活動。
第三條審理程序應嚴格遵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審判活動的各項規定,充分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舉證、質證、辯論、最后陳述、調解、上訴等各項訴訟權利。
第四條在線庭審、遠程庭審應與線下庭審統籌結合,嚴格落實“庭審上線、應上盡上”的工作要求。
第五條下列案件不適用在線庭審審理:
( 一)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當理由的;
(二) 雙方當事人均不具備參與在線庭審的技術條件和能力的;
(三) 確需庭審現場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的;
(四) 其他不宜適用在線庭審的。只有一方當事人選擇在線庭審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采用一方當事人在線、另一方當事人線下的方式開庭。采用在線庭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上述列舉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案件轉為線下開庭方式審理, 已完成的庭審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條審判組織認為可以在線庭審的,應提前七日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將在線庭審的權利義務、法律后果及網絡要求、場所要求、設備要求、操作要求等特殊要求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告知,并做好法律釋明和思想溝通等工作。當事人同意在線庭審的,應當制作告知筆錄或情況記錄留卷歸檔。
第七條在線庭審、遠程庭審活動,一般應在法庭內或其他指定場所依法進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在線庭審,一般應當在安全、文明、肅靜、整潔的辦公室、會議室或法官同意的其他場所進行。
第八條適用在線庭審、遠程庭審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與線下庭審一致。電子證據由公訴人或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于開庭二日前在線提交法院,經審判人員審核通過后,可以不再提交紙質原件。實物證據通過線下方式提交。
第九條對于公訴人、辯護人或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經審判組織審核后進行在線交換,公訴人、辯護人或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線就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大小發表質證意見。
第十條適用在線庭審審理的案件,審判組織應至少提前一日排期。排期前書記員應核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手機號碼,并輸入至審判系統,確保其能夠接收到短信。
第十一條審判組織決定在線庭審后,可提前申請信息技術保障。
第十二條技術人員應配合書記員檢查確認法庭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場所、網絡、音響、攝像頭、庭審系統等軟硬件是否符合在線庭審需要,聯系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登陸系統進行庭前測試并予以技術指導,確保在線庭審按期正常進行。
第十三條開庭前,書記員應要求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視頻出示身份證明材料,核對其身份。
第十四條在線庭審、遠程庭審審理案件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主持。審理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規范著裝,遵守法庭紀律,遵守法院網絡訴訟服務平臺使用規則,保持網絡暢通,不得出現違反法律法規、法庭紀律、訴訟服務平臺使用規則和其他破壞法庭秩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與案件無關人員不得發言,不得進入在線庭審、遠程庭審的錄像區域。
第十五條審理中,在告知訴訟權利階段,審判組織應特別說明“本案經當事人同意,通過法院網絡訴訟服務平臺,進行在線庭審。在線庭審活動與線下庭審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審理中,如出現設備故障等中止情形,審判組織應暫停審理,并及時通知技術人員, 由其開展對系統調試和故障排除等工作。恢復審理后,審判組織應首先對故障發生時的審理內容進行固定,如當事人因故障對審理內容有異議的,對有異議的審理內容應重新進行相應的審理程序。無法排除設備故障或在庭審中發生不適合在線庭審的情形,審判組織應終止在線庭審審理。
第十七條 除經查明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參加在線庭審,視為“拒不到庭”,庭審中未經法庭允許擅自退出的,視為“中途退庭”,分別按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庭審結束后,書記員應校對筆錄,并由法官端發起簽名,公訴人、辯護人或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對筆錄進行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在線庭審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十條審判組織可視案件需要及當事人意愿,安排在線調解、談話、證據交換、聽證、宣判等審判活動,操作流程同在線庭審。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未予明確的事項,按照案件審理程序以及上級法院相關規定等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0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