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科研活動的申請和審批)
因教學實驗和標本采集等需進入保護區從事有關科學研究活動的,應當向保護區管理處提交書面申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進入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驗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向市農委提交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進入保護區實施的具體項目和主要目的;
(三)預定活動的時間、內容、規模、人數、范圍以及使用的相關設備等。
市農委或者保護區管理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批同意的發給《保護區通行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進入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等活動需捕捉中華鱘或者采集中華鱘魚類標本的,經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核,并向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后,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