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頻設臺用戶:
??為加強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規范我市無線電干擾查處工作程序,及時、有效查處無線電干擾,保護用頻設臺用戶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好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和《上海市無線電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理條件
??具有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使用主體、具有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設置主體(以下簡稱投訴人),在許可(執照)有效期限內,受到無線電干擾時,可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干擾投訴。
??涉及軍地之間無線電干擾事宜,通過軍地相關協調機制協商處理。
??二、受理方式
??投訴人通過直接遞交、郵寄函件、傳真等書面方式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無線電干擾投訴,同時提交《上海市無線電干擾投訴單》(見附件)。
??出現突發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無線電干擾時,投訴人可通過電話等方式先行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口頭提出干擾投訴,在2個工作日內再補發正式函件。
??三、干擾等級劃分
??根據無線電干擾所產生的危害程度和緊急程度,按照相關規定將無線電干擾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級為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影響重大活動正常用頻的無線電干擾,第二級為嚴重影響黨政機關、民用航空、廣播電視和水上業務部門等重要用戶依法開展無線電業務的無線電干擾,第三級為其他無線電干擾。
??四、排查流程
??(一)干擾審查。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提交的無線電干擾投訴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組織干擾排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投訴人具體原因;投訴資料不全的,告知投訴人予以補全。
??(二)任務下達。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或有需要進行處理的干擾投訴,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向市無線電監測站下達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對于第一級無線電干擾,在受理后立即下達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對于第二級無線電干擾,在受理后24小時內下達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對于第三級無線電干擾,在受理后48小時內下達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
??(三)結果反饋。市無線電監測站接到干擾排查任務后,對于第一級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應在接到任務后立即啟動干擾監測,3天之內完成監測并報告結果;對于第二級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應在接到任務當日啟動干擾監測,7天之內完成監測并報告結果;對于第三級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應在接到任務后24小時內啟動干擾監測,10天之內完成監測并報告結果。
??五、處理原則
??干擾查處工作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依法查處;發現涉嫌犯罪行為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配合相關單位開展查處工作。
??干擾查處結束后,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將查處情況在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訴人。
??六、有關要求
??(一)受干擾的頻率和臺站如涉及射電天文、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導航)站、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投訴人還應提交在工程選址前征求并采納無線電管理機構意見的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報告。
??(二)投訴人應當在干擾投訴前進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設備故障、用戶誤操作、通信網內或機房內的設備故障或環境影響等內部原因造成的干擾。
??(三)民航、鐵路、水上等系統(行業)受到無線電干擾時,應首先組織本系統(行業)無線電監測力量開展干擾排查,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干擾投訴時,應將疑似的干擾源位置、頻譜圖等相關信息與無線電干擾投訴單一并提交。
??(四)投訴人應積極配合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干擾查證工作,為工作人員到達或盡可能接近受干擾電臺的臺址提供支持,為工作人員使用測試設備提供便利。
??附件:上海市無線電干擾投訴單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