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一、本次出臺的《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背景是什么?
??2017年印發的《靜安區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已到期。為進一步規范本區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工作,加強征地養老人員的社會保障,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22〕3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次出臺的《辦法》和之前的有什么區別?
??根據市相關文件要求,本次出臺的《辦法》與2017年相比,主要在適用對象、相關部門職責、保障待遇組成、經辦服務等內容進行了調整。
??三、涉及調整的內容具體有哪些?
內容 |
政策修訂前后對比 |
目的和依據 |
修訂依據調整為: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后〈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22]3號) |
基本原則 |
無修改 |
適用對象 |
將“彭浦鎮人民政府管理的在冊征地養老人員”修改為“區級統籌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 |
工作職責(原管理部門) |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原區發改委、區規土局、區公安局、區新聞辦等部門調整為區醫保局、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并明確各自工作職責。 |
保障待遇組成 |
本區統籌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按照下列項目組成:生活費;醫療費報銷;節日補助費;遺屬待遇(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或經區政府同意的其他待遇。 |
生活費 |
區統籌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的生活費調整將根據市有關部門的指導意見制定。 具體辦法的制定將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彭浦鎮協商,并報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
醫療報銷費 |
報銷標準無修改。醫療費報銷由彭浦鎮審核后,報區經辦機構通過后,于次月劃入征地養老人員賬戶。 |
節日補助費 |
費用標準無修改。節日補助費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彭浦鎮協商,并報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
遺屬費(原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救濟費) |
將原“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救濟費”調整為“遺屬費”,相關標準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標準執行 |
資金管理 |
刪除“專戶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
附則 |
明確了《辦法》有效期和有關說明。 |
其他修改的地方:刪除了原“第十一條 經辦服務”的內容。 |
??四、本次《辦法》調整中,涉及的工作部門和相關職責有哪些?
??為保證我區征地養老工作平衡有序,在工作職責方面,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區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財政局負責指導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做好征地養老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相關資金的保障。
??區醫療保障局負責征地養老醫療費報銷工作的指導。
??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征地養老業務的管理、指導和審核,是征地養老的區級經辦機構。
??彭浦鎮人民政府負責征地養老人員發放項目、發放標準等內容的核實、編制和報送工作。
??五、關于賬戶和資金管理是怎么進行的?
??區統籌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加強對資金監督和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定期進行專項資金審計,確保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