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寶山區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寶科委〔2021〕1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
??為打造上海科創中心主陣地,進一步加強我區產業共性技術體系建設,規范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區科委制定了《寶山區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寶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1年9月24日
寶山區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滬委辦發〔2019〕78號)《關于本市推進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建設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18〕6號),進一步加強本區產業共性技術體系建設,規范寶山區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以下簡稱“區功能型平臺”)的建設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功能型平臺是寶山區建設全市科創中心主陣地戰略部署的重要內容,是面向產業創新需求、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協同的新型研發與轉化組織。其主要功能包括:支撐產業鏈創新,形成對產業鏈各環節研發與轉化過程的技術服務供給;支撐重大產品研發,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攻關及應用;支撐創新創業,以資源匯集和專業科技服務為抓手,為各類創新創業活動提供引導和支撐。
第二章 管理部門職責
??第三條寶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是區功能型平臺建設責任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區功能型平臺的發展規劃和支持政策;
??(二)負責區功能型平臺的遴選、論證和立項,組織區功能型平臺的驗收與考核;
??(三)對區功能型平臺的建設、運行給予指導和服務,協調區功能型平臺之間的合作交流。
第三章 建設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區功能型平臺的建設,應當面向實際需求,注重有序規劃,保持適度規模,體現長期實效。
??第五條面向生物醫藥、新材料、先進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遴選建設一批區功能型平臺。推進有條件的產業創新平臺提升功能,加快轉型升級為區功能型平臺。
??第六條承建區功能型平臺的企業或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承建單位為注冊地、稅務征管地在寶山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面向產業創新發展。對接國家戰略目標,順應產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能夠促進創新資源開放協同,并為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轉化和創新鏈發展提供服務和支撐。
??(三)具有核心服務能力。掌握有利于研發與轉化的科學裝置、工程化平臺、中間試驗線、工藝試驗線、檢測評價服務、數據標準庫等,對外服務的儀器設施價值總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對外服務場所面積500平方米以上。
??(四)擁有較高水平人才隊伍。具有行業公認的技術研發優勢、領軍人才和團隊,具有廣泛聯合產學研各方、整合創新資源、形成創新合作網絡的優勢和能力。
??(五)形成科學高效的管理機制。具備清晰的發展目標和相匹配的科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合理的科研組織、資金籌集、人才發展、創新合作機制。
??第七條區功能型平臺建設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承建單位根據區科委發布的區功能型平臺申報指南向區科委提交立項申請材料。
??(二)論證。區科委對承建單位和建設方案進行綜合論證,并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包含建議支持方案的評估報告。
??(三)立項。區科委對評審通過的區功能型平臺予以立項,納入全區功能型平臺建設布局。
??(四)驗收。區科委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區功能型平臺的建設情況進行考核驗收。
第四章 建設、運行管理
??第八條區功能型平臺由主要承建單位建立相應的治理架構和內控制度,開展自主經營和投融資活動。
??第九條區功能型平臺采取合同式管理,由承建單位與區科委簽署合同協議,約定建設目標和周期、任務、驗收考核指標等,按合同協議推進區功能型平臺建設。
??第十條區功能型平臺應當充分發揮公共科研屬性,注重公益性與盈利性相結合,鼓勵平臺利用技術服務所得、成果轉化收益、社會融資、國家重大項目申報等方式,取得經營收入或資助,實現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區功能型平臺應定期匯總技術研發進展、平臺經營表現、重要變動等信息數據,編制年度報告、績效目標年度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并上報區科委。
第五章 資金來源
??第十二條區功能型平臺主要由承建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環上大科技園范圍內的依照《環上大科技園專項政策(試行)》(寶科規〔2021〕1號)相關規定予以支持;環上大科技園范圍以外的,參照《環上大科技園專項政策(試行)》相關規定報區委、區政府,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相應支持。
第六章 驗收與監督
??第十三條區科委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區功能型平臺的建設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具體包括:
??(一)驗收指標。由區科委與主要承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核心內容包括:研發與轉化科學裝置、工程化平臺、中間試驗線、工藝試驗線、研發人才團隊、管理體制機制,以及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指標等。
??(二)驗收周期。自立項起兩年內。
??第十四條區科委根據合同約定預期指標的完成情況,確定區功能型平臺建設是否達標,并將驗收結果作為是否予以后續經費資助的重要依據。
??驗收達標的區功能型平臺由區科委進行授牌,名稱統一為“寶山區XX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驗收未達標的給予6個月整改時限,整改驗收仍未達標的撤銷立項。
??第十五條區功能型平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區相關部門對專項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六條區功能型平臺在建設過程中倘若存在推進不力、弄虛作假、重大違規等情形的,經核實,將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經費資助、撤銷立項、追回已撥經費等舉措,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必要時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布。涉及違法的事項,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章 評估與撤銷
??第十七條區科委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區功能型平臺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評估主要對區功能型平臺在評估周期內的共性技術攻關與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才培養、帶動產業發展及區域集聚等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
??區功能型平臺按照“合格”、“不合格”兩類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應在一年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整改評估未通過或不參加整改評估的將不再列入區功能型平臺序列。評估結果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科委有權撤銷其區功能型平臺資格:
??(一)不接受區科委監督、檢查、評估的;
??(二)評估未通過或不參加整改評估的;
??(三)承建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區功能型平臺資格的;
??(四)承建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9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