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20〕2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以下簡稱《意見》),為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創造更好的環境,現提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意見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
??農村留守兒童(以下簡稱“留守兒童”)是指生活在本市郊區農村地區,父母雙方均為本市農業戶籍或父母一方為本市農業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因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16周歲的本市戶籍未成年人。留守兒童是本市兒童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各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和更好的關愛保護。
??二、明確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全面建立以家庭切實履行監護職責為基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立完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救助保護機制,切實維護和保障留守兒童的各項權益。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家庭盡責。父母是兒童的法定監護人。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監護人必須依法盡責。建立家庭監護支持系統,積極開展家庭監護和委托監護的督促指導,確保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二是加強政府履職。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各級政府重要工作內容,落實區、街鎮屬地責任,加強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建立健全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切實保障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三是倡導社會參與。貫徹“兒童優先”的理念,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積極力量,共同參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關愛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四是強化統籌兼顧。對留守兒童中的困境兒童,要結合本市困境兒童保障體制機制,統籌安排落實好關愛保護和保障等政策措施。
??三、建立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一)指導和監督家庭履行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政府要指導和監督家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充分利用各類載體和渠道,對外出務工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宣傳教育,教育父母履行照顧、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對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同時,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根據本市作為外來務工人員流入地的特點,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建筑安裝、家政服務、醫院護工、養老護理、美容健身等相關行業,開展法治宣傳和家庭教育指導,引導未成年人父母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督促未成年人父母與留守子女常聯系、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留守子女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
??(二)落實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屬地責任。各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區域實際,認真組織開展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行動,因人施策、按需幫扶,確保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留守兒童。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對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留守兒童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由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生活照料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給予支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翔實完備的留守兒童信息臺賬,做到一人一檔案,動態管理。區民政部門要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必要時,接受留守兒童監護人的委托,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對重點對象進行妥善照料。
??(三)加大學校關愛保護力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規律,充分發揮在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對所有留守兒童安排校領導、班主任、任課教師進行結對幫扶,及時了解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并給予必要的關心支持。要通過電話、家訪、家長會、家長學校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托監護人的溝通交流。要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幫助兒童增強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積極開展校園文化體育活動,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及早發現留守兒童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并予以疏導和糾正。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要加強關心關愛,防止因留守兒童學習困難而輟學。
??(四)充分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進一步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行業工會、共青團、婦聯要廣泛開展促進職工關愛留守兒童的活動,引導留守兒童家長及時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切實擔負起教養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各級殘聯要組織開展留守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
??(五)支持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要通過孵化培育、政府購買服務、引導志愿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深入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托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開展留守兒童托管服務。
??四、健全救助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和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以及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發現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要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的,應當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于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并對父母進行訓誡;屬于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系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親屬監護照料;有前述兩種情形,但聯系不上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將留守兒童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協助通知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屬于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本市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前述兩種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相關情況通報后,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民委員會、幼兒園、中小學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保障范圍。
??(四)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和訓誡,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監護人存在將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行為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民政部門等個人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前述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
??五、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發揮統籌協調機制作用。充分依托市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落實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區要繼續發揮現有工作機制作用。各級婦兒工委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統籌推進相關工作。
??(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措施。要強化關愛服務和救助保護政策措施的有效銜接,區分情況和類型,體現“因人施策、按需幫扶”,確保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關愛。
??(三)強化基層基礎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安排保障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必需的工作經費。要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滿足臨時監護照料留守兒童的需要。要依托現有信息系統,充分運用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報送機制。要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辟兒童活動場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務。每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兒童督導員,每個村(居)民委員會配備兒童主任,負責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同時,探索通過設置公益崗位、吸納志愿者、靈活用工等途徑,充實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鄉鎮(街道)和村(居)的關愛保護工作力量。
??(四)強化督查問責。進一步完善“控輟保學”機制,中小學校要及時了解無故曠課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對勸返無效的,要書面報告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要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各區要制定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督查考核辦法,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對認真履職盡責、政策落實到位、工作成效明顯的,要及時給予表揚激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的,要督促整改落實;對因推諉扯皮、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問責。
??(五)營造良好氛圍。各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在充分利用傳統媒體的同時,善于通過新媒體和網絡公益平臺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要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要宣傳報道關愛保護工作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營造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