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22〕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被征地”)上的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就業和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戶籍農業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指導原則)
??適應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堅持市場導向,促進被征地人員就業。將被征地人員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籌集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機制,提高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水平。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醫保局、市農業農村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稅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政府要做好本轄區內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本轄區內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社會保障費用的用途和列支)
??征地單位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
??征地單位按照本辦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應當單獨列支,可計入征地成本。
??第六條(被征地人員的條件和分類)
??需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應當是被征地范圍內具有本市常住戶籍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員。被征地人員分為:
??(一)男性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簡稱“就業階段人員”)。
??(二)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簡稱“養老階段人員”)。
??第七條(就業培訓)
??就業階段人員可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就業存在困難的,可按照規定享受本市就業援助政策。
??就業階段人員自主創業的,可按照規定享受創業指導、創業培訓服務及各類創業扶持政策。
??就業階段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可按照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費補貼或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區政府要在落實本市各項就業培訓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結合本區實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幫助就業階段人員實現就業和穩定就業。第八條(就業階段人員社會保險)
??征地單位為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納12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按照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其中,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繳費。
??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費后,按照規定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和個人醫療賬戶,記錄一次性繳費的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費后就業的,應當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未就業的,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
??就業階段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也可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養老階段人員社會保險)
??養老階段人員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在征地時,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也可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由征地單位一次性繳納12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的基數和比例同第八條第一款)。同時,由個人繳納3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資金由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和區政府補貼承擔。一次性繳費后,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所需資金從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中支出;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征地單位按照規定一次性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繳費后,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由征地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養老階段人員已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由征地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征地單位給予被征地人員一次性經濟補償的辦法,由區政府制定。
??第十條(生活補貼費)
??征地單位可為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納生活補貼費,在安置補助費中列支。生活補貼費標準,按照當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具體辦法,由區政府制定。
??生活補貼費資金實行市級統一管理,設立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政府補貼)
??被征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的,由區政府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區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相關手續)
??落實就業和保障與土地處置聯動。征地單位首先為被征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和生活補貼費,再辦理土地處置手續。
??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擬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區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簽訂附生效條件的社會保障費用和生活補貼費支付協議。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公安部門提供被征地單位人員戶籍信息,規劃資源部門提供被征地單位土地信息。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需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的總數、姓名、性別、年齡等情況。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確定的經辦機構(以下稱“區級經辦機構”)申請核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人數及人員分類等情況。區級經辦機構將核定結果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備案。
??市社保中心完成備案后,為被征地人員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并出具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規劃資源部門憑備案證明,辦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侵占、挪用社會保障費用或生活補貼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被征地人員與征地單位或者被征地單位發生爭議,由區政府處理。
??第十五條(征地養老人員)
??原由區、鎮(鄉)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實行區級統籌管理,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其生活費標準,由區政府根據市有關部門的指導意見制定;其醫療費報銷標準及辦法,由區政府制定。區政府要加強征地養老人員的征地養老費的管理,制定管理辦法,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