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3〕3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第十二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市政府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發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開放要有新局面、各項工作都要有新舉措”的要求,不斷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以科教興市帶動生產力的跨躍式發展,努力實現把上海建設成為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和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之一的戰略目標。
第三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執政為民、執政興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發揚“兩個務必”的優良傳統,堅持開創性、堅韌性和操作性的統一,以高昂的斗志、振奮的精神、扎實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設成為憂民所憂、樂民所樂的服務政府,務實高效、廉潔勤政的責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嚴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條市政府在市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格局中開展工作,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發揮綜合行政效能,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立規范、協調、透明、高效的運行機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市政府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
第六條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范圍內的工作。受市長委托,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范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系、協調有關工作。
第九條市政府序列的各委、辦主任和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不斷優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在重大決策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智囊機構和專家學者的咨詢、參謀作用,自覺運用前期預測、效益評估、公開招標、比選擇優等科學決策手段,確保決策理念的先進性、導向的正確性、內容的系統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一條凡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建設項目等關系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市政府規章,應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黨組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市委決定。
第十二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區的,應事先征求區縣政府的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事先征詢市人大、市政協意見,有的事項還可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市政府在決策中,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要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注重政策導向,發揮政策集聚效應,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十四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覆蓋全市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機制。市政府及各部門的督查機構要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市政府和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要嚴格執行規章備案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追究制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不斷加強法治建設。
第十六條市政府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與本市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及重大決策緊密結合,按照法定程序,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并頒布政府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規范。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組織起草或預先審查,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承辦。
第十七條政府規章和各部門的實施細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市民、企業和社會的審批類規章和細則,必須有明確的程序和標準,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權。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市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建立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社會公示制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充分。
第十九條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能范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規章。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本部門常務會議或者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報送市政府備案。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處理區、縣政府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審查中發現區、縣政府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存在與上位法抵觸或者超越權限、違反程序的,應當報請市政府責令修改或者予以撤消。
第二十一條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逐步轉變立法、執法和監督均為同一部門的狀況;科學配置執法部門的職責,大力推進綜合執法試點,逐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章工作效能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市政府根據每年經市人代會批準的有關報告,結合形勢發展的實際情況,按季度提出階段性目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各部門要按照市政府下達的每季度工作要點,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于各位副市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全權負責;涉及跨分管范圍的重點工作,市政府原則上明確由一位副市長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一般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四條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壓縮行政審批項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予以取消。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精簡程序,公開透明,規范操作,并按電子政務的要求逐步實現網上辦理。涉及幾個部門的審批事項,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有條件的要實行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行政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同時自覺接受市人大、市政協和廣大市民的監督。對監督中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
第二十七條區縣政府及基層行政部門有權對市政府及各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各部門對區縣和基層單位反映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應認真改進,設法解決。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及時向市人大和市政協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征詢意見;對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和提案,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并不斷提高按時辦結率和滿意率。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過新聞發言人、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及時公布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以及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接受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和反饋。
第三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對來信中反映的實際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要通過網上評議和組織專家、代表評議等方式,評估政府部門工作的績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各級政府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七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會議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市政府工作專題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通過需提交市人代會審議的重要報告;總結和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會議議題由市長和副市長提出,由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國務院及中央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貫徹落實意見;研究需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審議本市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工作會議由市長主持,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出席范圍為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并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協有關領導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和部署階段性重要工作。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工作專題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季度中間適時安排,出席范圍為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階段性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并對進一步推進各項重點工作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條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協調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市長、副市長委托,可召集有關部門和區縣召開專題會議,就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和市政府工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安排、辦理;其會議紀要經市政府辦公廳分管廳主任和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按領導要求辦理;其會議紀要經市政府辦公廳分管廳主任和有關秘書長審核后,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審簽。各位秘書長召開專題會議所形成的協調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后,以抄告單形式向下轉達。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全市性大會。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大會,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范辦理;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召開要求其他部門和各區縣領導參加的全市性大會;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本系統范圍的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全市性大會要盡量壓縮規模,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節儉、便捷、高效的會議形式。
第四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要注意遵守規范,提高質量,確保效果。要處理好以下幾種關系:
一、會前協調和會議決定的關系。凡需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審定的重大事項,或需在有關工作會議上公布的重要政策,會前應深入調研,充分協調;尚未協調一致并經批準的政策性、規定性內容,不得在大會上公布。
二、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關系。市政府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一般應屬于執行、實施、推進過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凡需要市政府作出決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長遠性的重大問題,經市政府專題會議基本協調一致后,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三、會議與文件的關系。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應以正式印發的會議紀要為準;如需各級政府、各部門執行或需向社會公布的,還應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按規定程序審簽后頒發。
第八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一條各級政府和部門在行文中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上海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上海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向市政府的請示,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一事一報,并不得多頭主報;需市政府審批的事項,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個人;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事先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如有不同意見應如實反映。
第四十三條屬于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聯合發文;部門或地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發文。按規定明確由主管部門審批或需要主管部門先行審核的事項,應直接向主管部門行文,不要通過市政府層層周轉。
第四十四條各部門、各區縣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按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其中,屬于法規性公文或需要從法律角度審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辦研究辦理或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領導審批。
第四十五條向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的請示、報告和中央有關部門的重要發函,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頒發市政府規章,涉及全市總體規劃、發展戰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關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應報市長審批或簽發。
第四十六條屬于副市長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和具體實施或推進過程中的事項,以及尚屬前期調研、前期協調的事項,由分管副市長審簽或批示。
第四十七條屬于履行手續的公文和內容已經市政府有關會議決定的公文,經授權,可由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簽。
第四十八條各級政府和部門制發的公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并遵守WTO規則;所提出的措施和辦法應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業和社會的公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及時對外公布;涉密公文,應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
第四十九條各級行政機關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規則;要積極推進計算機網絡辦公系統的應用,不斷提高辦文效率和公文質量。
第九章作風紀律
第五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積極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要努力學習理論知識、科技知識、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不斷解決發展中的矛盾和“瓶頸”,努力提高執政為民、執政興市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一條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堅持調查研究制度,通過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通過專題調研,以點帶面,有效指導各項工作的開展。領導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不擾民;除遠郊外,一般不在基層用餐。
第五十二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鼓實勁、辦實事、求實效的務實作風,堅決克服形式主義、文牘主義和官僚主義。要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行短文”,大力精簡文件和會議,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市長、副市長原則上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一般性的會議活動不發新聞報道,確需報道的,內容要精煉、注重效果。
第五十三條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繼續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禁搞沽名釣譽、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禁借各種名義用公款請客送禮、搞變相公費旅游;嚴禁借各種理由向企事業單位搞攤派;嚴禁為個人搞超標準的特殊待遇。
第五十四條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市委、市政府決定相悖的言論和行為;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第五十五條各級政府機關應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對職權范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各級政府領導外出應按規定請假。
第五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堅決糾正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對職權范圍內應該解決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五十七條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帶頭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不準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和禮品;不準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堅持從嚴治政,嚴格管理。要從體制、機制和法制入手,建立嚴密的程序、制度和規章,有效地防止、監督和查處各類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使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切實做到廉潔、勤政、務實、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