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7〕3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社會保障“十一五”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社會保障“十一五”規劃
“十一五”時期是上海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率先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率先推進改革開放、率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快推進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的關鍵時期。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關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根據《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制定本規劃。
一、“十五”期間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取得的成效
“十五”期間,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本市著力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并探索將就業保障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社會保障事業取得了顯著進展,為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符合上海實際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形成
社會保險體系逐步完善,并已涵蓋市民生老病殘、失業等生活、工作中可能發生困難的各種狀態。就業保障成為上海社會保障最積極、最有效的重要內容。社會救助形成了政府救濟和社會幫困相結合,以生活、醫療、教育、住房為主要內容的救助政策體系。社會福利事業不斷發展,以社區居家養老為主、機構照料為輔的養老服務體系初步形成,孤殘兒童養護實現了由機構養護為主的單一模式向多元養育模式的轉變。
(二)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不斷擴大
社會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拓展,2005年本市“城保”、“鎮保”、“農保”的參保人數達到946萬人,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綜保”的人數達到248萬人,其中農民工為211萬人。就業保障的作用日益明顯,2004年城鎮登記失業率出現近10年來的首次下降。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總量達到16萬人。“十五”期間,共完成職業培訓116.6萬人。社會救助共支出各類救助金47.54億元,至“十五”期末,全市共有56萬人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市機構養老床位數增加到5萬張,為5萬名困難老人提供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各類慈善機構已累計為60余萬名困難市民提供各類幫扶。婦女、兒童、殘疾人社會福利得到不斷發展。
(三)社會保障領域的改革繼續深化
根據國家的總體要求,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貫徹國務院關于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決定,實行公費醫療制度與勞保醫療制度“并軌”,構建了“統賬結合”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并配套實施了弱勢群體醫保減負、工會醫療互助保障計劃、職工醫療救助等相關措施。建立了小城鎮社會保險和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制度,完善了覆蓋不同人群的社會保險體系。
(四)社會保障的管理服務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進一步完善了市、區(縣)兩級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機構,并在街道(鄉鎮)普遍建立了多功能、一門式的社會保障服務網點,在居委(村委)建立了一支全覆蓋的社區工作隊伍,形成了市、區(縣)、街道(鄉鎮)、居委(村委)四級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網絡。建成了上海市勞動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陸續建立了社會保障的政府工作網站、開通了多種咨詢服務熱線,構建了與市民廣泛溝通、對話的新渠道。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實現了100%社會化發放。
“十五”期間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取得的成效,為“十一五”時期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十一五”時期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面臨的形勢
“十一五”時期是上海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四個率先”,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關鍵五年,本市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面臨難得的機遇。
一是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工作,為本市社會保障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指明了方向。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要更加注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出將“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并將“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列入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市委、市政府也明確提出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堅持保基本、廣覆蓋,進一步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認真解決群眾普遍關心的現實問題,使和諧社會建設的成效真正體現到為群眾排憂解難上來,體現到實現和維護群眾切身利益上來。
二是上海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為本市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內在動力和經濟基礎。全市生產總值已實現連續14年保持兩位數增長,這推動了地方財政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和公共財政體系的建設,為進一步將財力保障的重點向就業、社會保障等民生領域傾斜創造了重要的條件。“十一五”期間,上海將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堅持又好又快、好中求快地發展,從而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是本市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為“十一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打下了基礎。目前,上海已經基本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保障事業框架。社會保障項目逐步健全,社會保障待遇穩步增長,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機制進一步完善,廣大市民對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認同感不斷增強。這些體制機制建設的成效及廣大市民保障理念的轉變,將進一步推進“十一五”時期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
但是,本市“十一五”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也面臨著新的挑戰。
一是廣大市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長。“十一五”期間,隨著本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廣大市民生活水平將繼續提高。不僅體制內人群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需要進一步改善,而且解決體制外人群的社會保障問題也已經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提高保障程度。
與上海的發展水平相適應,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的社會福利水平也有待進一步提升。就業方式的日趨多樣化、人口的大規模流動,也對上海社會保障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進一步加快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基礎上,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保障需求,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本市城鄉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已成為本市率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
二是人口老齡化進一步發展。預計到2010年底,上海60歲以上老年人口將達到310余萬人,占戶籍人口的比例將從目前的19.58%提高到近23%。人口的老齡化和高齡化,不僅將對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帶來巨大壓力,而且也將對全市養老事業的發展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在養老床位的增加、老年護理等養老服務的改善等方面,需要作出進一步努力。
三是城鄉一體化步伐進一步加快。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要求,“十一五”期間,上海將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積極有序地推進“人口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利用”,加快轉變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在解決“三農”問題、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破除城鄉二元結構上走在前列。為此,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建立健全農民增收長效機制,不斷提高農民收入水平,進而構建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縮小城鄉社會保障水平的差異,已成為“十一五”時期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要努力解決的重大問題。
三、“十一五”時期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覆蓋城鄉居民,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為加快推進“四個率先”、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作出新的貢獻。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原則
以人為本,就是要堅持把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真誠傾聽群眾呼聲,真實反映群眾愿望,真情關心群眾疾苦;就是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把政府工作的重點、政策支持的重點、財力保障的重點,向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改善困難群眾生活傾斜。
——保基本、廣覆蓋原則
社會保障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安全閥。它通過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基本的保障需求,使經濟發展成果更多體現到改善民生上。“保基本”,就是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求,合理確定基本社會保障的保障內容和待遇水平。“廣覆蓋”,就是要通過不斷擴大覆蓋面,將更多的市民納入基本社會保障,重點解決困難群眾的社會保障問題。
——調節收入分配原則
社會保障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在保障廣大市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礎上,通過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提高社會平均收入水平,進而起到調節收入分配關系,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積極作用。
——城鄉一體化原則
城鄉一體化是本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任務。實現社會保障的城鄉一體化,就是要以基本社會保障覆蓋城鄉居民為目標,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和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實行分類指導,將他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并實現不同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可銜接、可轉換。
——可持續發展原則
社會保障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安定團結。要通過政府主導,調動單位、個人及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構建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要加大公共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力度,實施國資注入及社會各方籌資,形成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穩定財力支撐。要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運行的公開透明和安全完整。
(三)主要目標
——實現各類基本社會保障基本全覆蓋
建立健全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務體系。到2010年,全市“城保”、“鎮保”、“農保”等各類基本社會保險參保總人數達到1150萬人左右。實現基本社會保障對高齡無保障老人、職工遺屬、中小學生、在校大學生以及各類歷史遺留問題所涉人群等群體的全覆蓋。到2010年,各類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對市民基本全覆蓋,市民享有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權益人數的比重達到98%左右。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人數達到350萬人左右,覆蓋面不低于90%。
——社會就業比較充分
堅持和深化積極的就業政策,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農村富余勞動力和產業結構調整中轉移人員等群體的就業工作。“十一五”期間,每年新增就業崗位不少于50萬個,到2010年將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重點解決就業結構性矛盾。完成100萬人次的職業培訓,力爭到2010年,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術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比重提高到25%。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體制機制更加健全
以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進一步完善勞動關系調整、勞動爭議調處仲裁、勞動保障監察、企業工資分配等勞動者維權機制。最低工資標準逐年提高。到2010年,力爭使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8%左右,勞動爭議案件協調調解率達到80%,勞動保障監察主動監管比例達到50%。
——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有新的發展
建立完善的救助幫困工作平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現“應保確保”,單項救助進一步拓展。享受社會化養老服務總人數達到35萬人,占本市戶籍老年人口比重的10%以上。其中,社區居家養老(照顧)服務人數達到25萬人,養老機構床位達到10萬張。各類經常性社會捐贈點擴大到1500個。婦女、兒童、殘疾人社會福利進一步發展。
——住房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
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到2010年,市區居民人均居住面積達到18平方米左右,住房成套率達到95%。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占全市新審批新開工商品住房總面積的70%以上。能夠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城鎮生活和居住困難家庭達到10萬戶左右。各項住房幫困措施進一步落實。
“十一五”時期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主要目標一覽表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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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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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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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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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社會保
障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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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市民各類基本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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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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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市民享有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權益人數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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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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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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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保”、“鎮保”、“農保”參保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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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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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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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人數和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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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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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左右
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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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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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登記失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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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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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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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就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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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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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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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培訓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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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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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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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占技術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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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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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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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勞動者
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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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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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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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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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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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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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協調調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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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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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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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主動監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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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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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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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社會福利
與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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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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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應保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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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經常性社會捐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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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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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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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社會化養老服務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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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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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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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床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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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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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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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家養老(照顧)服務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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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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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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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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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居民人均居住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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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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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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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成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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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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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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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城鎮生活和居住困難家庭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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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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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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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五”時期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重點任務
(一)擴大基本社會保障覆蓋面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的要求,在不斷探索的基礎上,將社會保障體制機制的完善與穩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緊密結合起來,逐步健全與國家統一要求相銜接、與上海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使改革和發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廣大市民。
1、擴大基本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完善參保激勵和監督檢查并重的機制,進一步擴大城鎮基本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嚴格按照“落實社會保障與土地處置、戶籍轉性整體聯動”原則,充分發揮小城鎮社會保險在解決農村征地勞動力和其它“農轉非”人員保障問題中的作用。完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制度,將更多的農民工及其他外來從業人員納入基本社會保險范圍。
2、構建城鎮社區市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
進一步完善專項救助的政策,切實解決處于“低保”邊緣的低收入群眾在大病醫療、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難,逐步形成“特殊困難以單項救助解決為主”的政策機制,全面實現“應保確保”。
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實施高齡無保障老人納保計劃,將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無保障老人,納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障范圍。將職工遺屬保障納入本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并將其覆蓋面擴大到本市“城保”和“鎮保”的所有參保單位和人員。將城鎮重殘無保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并為自負高額醫療費有困難的城鎮重殘人員提供補充醫療保障。對本市支援外地建設退休回滬定居人員實施幫困補助。
3、完善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建立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門診大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繼續發揮市紅十字會設立的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基金的補充保障作用。完善在校大學生公費醫療制度,建立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4、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在本市各類基本醫療保障辦法的基礎上,盡快形成“全覆蓋、保基本”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適當兼顧一般門診,并根據不同年齡段人群的不同醫療需求,實行分級保障。堅持個人家庭繳費與財政投入、醫保基金支持、公共資金補貼相結合,多渠道籌措資金。
專欄《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2007年7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指導意見》提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自愿原則,通過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方式,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人員(包括中小學生、少年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大病醫療需求。根據《指導意見》,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建立起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建立可持續的社會保險體系
根據上海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城鄉之間不同人群收入水平差異以及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為重點,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不斷完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制度。
1、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國家改革的總體原則,完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的社會保險責任。建立財政、國資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和充實機制,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國務院的總體部署,進一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并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和退休早、養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員進行傾斜。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的方式,建立化解企業退休人員歷史遺留問題的機制,進一步提高相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制定鼓勵政策,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建立由基本養老保險金、企業年金、商業保險構成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形成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總體水平的長效機制。穩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專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決定》明確了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要求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改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結合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不斷改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障政策。優化制度安排,進一步均衡不同人群的醫保待遇。
完善統賬結構,著力增強醫保基金的社會共濟能力。進一步健全醫保的服務與管理,強化供、需雙方的約束機制。進一步規范補充醫療保險,加快城鎮醫療救助制度建設。
3、進一步健全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
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根據失業人員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合理確定申領條件,建立失業保險和促進就業聯動機制。
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探索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政策,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工傷認定制度和勞動能力鑒定制度,積極探索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的有效途徑。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相應提高生育保險待遇。
4、加快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實現城鄉一體化、破除城鄉二元結構的要求,在現有“城保”、“鎮保”、“農保”及農村“低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上海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繼續完善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逐步健全個人繳費機制和門急診醫療保險辦法。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區縣統籌,加大區縣、鄉鎮兩級財政投入,著力提高“農保”養老待遇,完善老年農民養老金托底補貼政策。在完善“鎮保”、“農保”的基礎上,健全“城保”、“鎮保”、“農保”之間可銜接的機制。不斷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緩解農民大病風險為重點,兼顧門急診基本醫療需求,并建立長效的籌資機制。
5、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
根據國家的總體部署,在目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基礎上,改革和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國家統一辦法,工傷、住院醫療納入本市城鎮職工工傷、醫療保險制度,并適度解決農民工在門診醫療上的保障需求。按照基本社會保險的基本管理要求,進一步強化政府在資金籌集、管理服務、待遇發放等方面的職能。
(三)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
牢固樹立“就業是民生之本”的觀念,深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強化對困難群體的就業保障,進一步控制城鎮登記失業率,努力實現比較充分的社會就業。
專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業促進法》將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以擴大就業、市場就業、公平就業和統籌就業為指導,明確了政府職責、勞動者權利義務、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并對政策支持、公平就業、就業服務和管理、職業教育和培訓、就業援助、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法律規范。《就業促進法》的出臺,有利于解決我國就業工作中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形成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對推動我國就業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實行促進就業與經濟發展并舉,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發展方式
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目標,改善就業結構,擴大就業容量,實現經濟發展和增加就業的良性互動。建立產業結構調整和就業結構調整有機結合的促進就業機制,在制定和實施產業規劃、地區規劃以及重大項目的建設立項過程中,加強對就業影響的評估。大力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各類所有制的中小企業,鼓勵和推進有利于創造就業機會且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建設和行業發展,對吸納市民就業量大的產業進行必要的扶持。
2、建立健全多層次的促進就業機制
進一步落實促進就業的政府責任,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層次拓展就業渠道。通過完善扶持政策,著力引導和鼓勵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通過實行更加靈活的就業方式和鼓勵政策,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以創業促就業,著力促進青年、農村富余勞動力和產業結構調整中轉移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自雇就業,讓有志于創業的勞動者方便創業、成功創業。通過穩定公益性就業崗位,著力加強對就業困難且生活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并高度重視“零就業家庭”就業,做到出現一戶、幫扶一戶、解決一戶。
專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通知》充實和完善了積極的促進就業政策,并對促進就業優惠措施進行了調整,提出要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通知》強調政府促進就業的第一責任,要求建立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考核制度;提出調整公共財政框架,形成促進就業資金的制度化安排;將鼓勵開業和加強職業培訓作為促進就業的重要措施;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托底。
3、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和培訓,加快提升勞動者技能素質
深入實施新一輪“技能振興計劃”,加快建立健全面向市場、運行有序、管理高效、覆蓋城鄉的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評價制度和政策體系,全面提升上海勞動者就業技能。整合現有資源,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制度,促進職業教育、產業發展、促進就業的緊密結合,形成有利于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高技能人才支撐。不斷完善政府補貼培訓新機制,為本市需要技能提升的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完善青年職業見習制度,建立從院校到見習基地的直接通道,適度擴大職業見習基地的范圍,加強相關的考核與管理。
進一步提升市級公共實訓基地和開放式實訓中心的水平,鼓勵區縣開設一批有產業特色的專業化公共實訓場所,引導各類院校和企業的實訓資源向社會開放,建立覆蓋全市的職業技能公共實訓體系。
專欄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
2005年11月7日,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要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勞動力需求的變化,把發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作為促進城市就業的重要措施,特別要加強新增勞動力和下崗失業人員的技能培訓,提高城市就業率”。會后,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提出要“面向初高中畢業生、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工作能力、職業轉換能力以及創業能力”。
4、建立健全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完善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網絡,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公共服務職能,提高公共就業服務水平。
進一步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統籌管理,改進服務方式,開發服務項目,拓展服務功能,為城鄉勞動者及農民工提供有效服務,加強對大學畢業生就業的指導和服務。針對各類人群的特點,確立不同的公共就業服務方式。支持并規范發展各類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
5、加強失業調控
妥善安置關閉破產和重組改制國有企業的分流職工;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強化企業在穩定崗位方面的社會責任,通過行政和經濟的手段,鼓勵和幫助企業內部消化富余人員,嚴格控制正常生產經營企業裁減人員的行為。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訂預案和相應措施,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
(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進一步完善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體制機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加有效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1、加快形成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體制機制
啟動實施“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三年行動計劃”,逐步形成主體清晰、程序規范、方式多樣、實效明顯的多層次勞動關系調整機制。全面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切實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健全勞動合同簽約率調查機制,推進各類企業普遍與職工簽訂并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逐步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加強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其在調整勞動關系中的積極作用。繼續規范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的勞動關系,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理順勞動爭議調處仲裁體制,提高勞動爭議處理效能和質量。
專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勞動法》頒布施行13年來,又一部重要的勞動法律,是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勞動合同法》通過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作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我國國情的規定,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于維護處于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之間力量與利益的平衡。其頒布實施,對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建立合理的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
依法增強政府在規范企業工資收入分配中的職能,不斷健全企業工資收入分配機制。根據上海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指數的變化,逐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努力提高最低工資占職工平均工資的比重,探索建立由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社保繳費、最低福利津貼等構成的企業普通職工收入保障機制,適當提高初次分配中勞動報酬比例,并加強對企業高收入人群的稅收征管。加快實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支持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勞動報酬權益,并通過發布工資增長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企業人工成本信息等,著力形成企業普通職工工資增長的長效機制。各級政府要落實規范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政府責任,加強對各類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監控與指導。各類企業要將職工工資收入的增加作為應盡的社會責任,在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同時,更多地提高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合理安排好經營管理人員與普通職工的工資分配關系。完善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制度,幫助勞動者解決因企業欠薪引起的臨時性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
3、強化勞動保障執法監督
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建設,進一步規范程序,完善制度,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運用信息化手段,依托社區、條塊結合,提高勞動保障執法監督效能。全面建立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和勞動關系預警機制,逐步實現勞動保障執法監督由被動監察向主動監管轉變。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機制,加大對“欠薪欠保”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4、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
按照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民工工作的總體要求,在規范、有序、綜合平衡的前提下,通過實行“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的原則,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實施多部門協同,在農民工居住證管理、就業(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障、稅收征管、治安管理及子女教育、衛生、計劃生育等方面,形成相互協調、相互配套的管理服務體制機制。
專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2006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這是國務院制定的第一份全面研究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文件。《若干意見》要求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堅持以人為本,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保護和調動農民工的積極性,促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
(五)健全現代社會救助體系
創新工作理念,完善政策措施,基本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救助和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斷提高災害援助水平,確保本市的安定團結與社會和諧。
1、完善“分類施保”機制
建立“低保”標準與物價等相關指標聯系的動態調整機制,不斷完善有利于不同困難人群基本保障的救助標準。完善生活、醫療、教育、住房等單項救助政策,并拓展救助項目,完善貨幣、實物和勞務相結合的幫困形式。通過政府救助和社會幫困相結合的方式,依托社區探索開展對特殊困難群體的綜合幫扶工作。不斷加強基層救助機構和隊伍建設,使專職救助工作人員與居民人數的配比逐步達到萬分之一以上。
2、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的互動機制
不斷探索完善就業補貼、失業保險、救助漸退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之間的關系,努力實現就業與救助政策的積極互動。加強救助和就業的工作聯動,建立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規范收入核實制度。
3、加強社會救助的城鄉一體化
有步驟、有計劃地縮小城鄉社會救助水平的差異,推進城鄉救助一體化。堅持政府救濟與家庭贍養扶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集合的原則,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對象范圍,努力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確、操作規范、方法簡便,保證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做好落實工作。建立農村社會救助機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推進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
4、建立方便有效的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網絡
進一步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創新工作方法,促進城市綜合管理。強化救助管理規范化建設,推進救助管理進社區。加大力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保護工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款捐物,參與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5、加強城市災害應急救援和減災工作
根據特大型城市特點,逐步建立城市災害救助應急機制,逐步建立以社區為載體的減災工作長效機制,形成信息暢通、協調有序、處置快捷、保障有力的防災救災工作網絡。立足服務全國,完善對外省市受災的應急響應和援助機制。
專欄國家“十一五”發展規劃對社會救助工作的要求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戶和五保供養對象納入救助范圍。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鼓勵開展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支持志愿服務活動并實現制度化。
(六)加快發展社會福利事業
加強對老年人的服務,保障婦女、兒童、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優撫對象的生活質量,發展與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相適應的社會福利事業,著力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程度。
1、推動老齡事業發展
大力發展社會養老服務事業,深入開展專業化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加快機構養老床位建設,基本形成老年人家庭自我照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與機構養老服務為一體的養老服務格局。進一步完善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安全援助、精神慰藉和醫療保健等服務的社區網絡,增加家庭病床和社區家庭保健醫生數量,積極發展老年護理。健全老年維權網絡,及時受理涉老糾紛案件,提高案件調處率。進一步完善社區老年人文化、體育和教育設施,努力實現老有所學、老有所養、老有所樂。
2、進一步改善婦女發展狀況
貫徹平等就業和同工同酬原則,優化婦女就業環境,保障婦女勞動報酬權益。在全面提升婦女綜合素質的基礎上,不斷提高婦女對決策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參與度。加強對危及婦女健康重大疾病的研究、預防和控制,努力將女性平均預期壽命和孕產婦死亡率穩定在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水平上。建立促進婦女權益實現的社會支持體系,加大對涉及傷害、侮辱、拐賣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維護婦女的人身權利。
3、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
進一步健全婦幼保健服務體系,全面提高兒童身心健康水平,將嬰兒死亡率、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孕產婦死亡率分別控制在7‰、9‰和15/10萬以下。實現優質、均衡的義務教育,推進學校、家庭和社會教育的一體化,全面提高兒童受教育水平。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嚴厲打擊針對兒童的各種犯罪行為。
進一步優化兒童成長環境,完善兒童福利與公益事業,努力實現全體兒童的共同發展。
4、切實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健全殘疾人社會救助制度,重點解決重殘無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完善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積極開發殘疾人就業崗位,發展殘疾人技能培訓。鞏固和提高義務教育、中等教育,發展殘疾人高等教育,形成殘疾人特殊教育工作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化康復服務體系,實施康復救助工程,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舉辦好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奧運會,動員社會力量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全面建成全國殘疾人工作示范城市。
專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2006年-2010年)》
2006年6月,國務院批轉《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2006年-2010年)》(國發〔2006〕21號)。根據《綱要》,“十一五”期間我國殘疾人基本生活將總體初步達到小康水平,將有830萬殘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復,將有32萬戶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居住條件得到改善。《綱要》要求進一步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基本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使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得到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進一步提高殘疾人文化生活水平,進一步加強殘疾人事業的法制建設及無障礙環境建設,進一步完善殘疾人組織體系。
5、進一步完善優撫保障機制
認真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及時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建立對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長效機制。完善優撫對象交通優待、教育優待、住房優待、就業優待辦法,不斷提高優撫對象的生活質量。
(七)鼓勵發展慈善事業
不斷推進慈善事業,形成政府引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的慈善事業發展機制,營造團結互助、和衷共濟的良好社會風尚。
1、培育發展各類慈善公益組織
積極發展基層慈善組織,鼓勵發展實施公益性服務項目的慈善組織,適度發展專門從事資金募集的慈善組織,形成依托基層、分工協作的慈善組織體系。充分發揮慈善基金會、紅十字會等民間組織在慈善活動中的示范作用。加強對各類慈善組織的監管,探索形成資金募集和慈善援助分離的機構運作模式,提高機構專業化程度。
專欄上海的各類慈善組織
目前,上海的慈善組織包括上海市慈善基金會、上海市紅十字會等。其中,上海市慈善基金會是上海最重要的慈善組織。自1994年成立以來,基金會始終堅持“依靠社會辦慈善、辦好慈善為社會”的方針,以“黨和政府關心、困難群體需要”為出發點,主要開展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慈善活動。
2、完善經常性的社會捐贈接收網絡
完成立足上海、輻射全國的救災物資倉儲設施和4個捐贈物資整理站建設,在全市設立1500個經常性捐贈服務接收點,以“就近、方便”為原則,初步形成覆蓋全市、運作社會化、管理規范化的經常性捐贈接收網絡。
3、積極營造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引導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公益活動,動員社會各界積極投身慈善事業,運用捐贈款物和志愿服務等方式奉獻愛心,使全社會捐贈總量在“十五”的基礎上有明顯增加。落實稅收優惠等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合理配置慈善募集資金等資源,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做好慈善援助工作。大力弘揚慈善精神,加大宣傳和輿論引導,鼓勵社會各界更多熱心慈善的人士積極參與慈善事業。
(八)推進住房保障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總體要求和相關政策,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得到明顯改善。
1、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調查,編制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廉租對象收入認定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健全收入核對機制。實行住房租賃補貼與實物配租相結合的保障方式,以租賃補貼為主,增強低收入家庭通過市場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時通過加大廉租房源的籌措力度,提高實物配租的比例。梳理和完善公有住房政策,逐步將享受租金減免和重點優撫對象家庭納入廉租保障范圍。
2、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穩步推進中心城區成片二級舊里以下房屋的改造,實施成套改造、綜合整治和“平改坡”等舊住房綜合改造,改善舊住房居民的居住環境。進一步做好動拆遷等安置工作,嚴格執行向住房困難家庭傾斜的政策。堅持“租售并舉、租賃為主”,通過“購房貼息”、“租房貼費”等政策,鼓勵中低收入家庭購買或租賃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普通商品住房。
3、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切實落實用工單位責任,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建設,支持和鼓勵農民工集中的用工單位、經濟園區,建造定向出租的集體宿舍或低價公寓。
專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2007年8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意見》提出要切實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力度。重點措施,一是要建立健全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擴大保障范圍,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健全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房源。二是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規范供應對象,合理確定標準,嚴格上市交易管理,加強單位集資建房管理。三是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五、社會保障“十一五”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統籌協調
1、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在制定各項社會經濟政策時,把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出發點和衡量績效的重要標準。
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進一步完善市、區(縣)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體制,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明確和落實市與區縣在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方面的責任。
2、整體規劃全市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制度構建、辦法完善、標準調整等重大事項
加強社會保險、就業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以及慈善事業等相關政策的統籌協調。注重相關政策出臺、標準調整的整體規劃,建立對相關保障措施影響的預評估機制。研究各條保障線的相互關系,既要有利于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保障,又要體現積極的社會保障政策導向,確保相關標準的有機銜接。
3、切實加強對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研究和宣傳
針對上海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開展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有關問題的研究,并結合有關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出臺實施,組織專業研究機構和實務部門對相關工作方案進行深入論證,以確保決策的前瞻性與科學性。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不斷加大對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和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動員全社會關心、理解和支持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營造有利于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輿論環境。
(二)加大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資金的籌集和投入力度
1、加大政府資金對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投入力度
完善公共財政制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使社會保障逐步成為公共財政投入的重要方向,切實體現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最終責任。政府公共財政要重點對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中做實個人賬戶、提高養老保障待遇以及社會救助、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進行保障,同時還要確保對上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密切相關的研究、宣傳的經費投入。
2、擴大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資金來源
按照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要求,在個人賬戶逐步做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探索和完善個人賬戶資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在增加財政投入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通過國資注入等渠道,多方面募集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資金。
3、加強對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資金的監管
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要求,著力加強制度建設,把依法管理、嚴格監督、透明運行貫穿于各類社會保障資金運作的全過程、各環節。建立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加快形成行政監督、專門監督、社會監督、內部控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資金監督體系。依法主動向社會公布各類社會保障資金運行情況,以公開透明促有效監督、保安全運行。要重點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實施《上海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
(三)完善社會保障事業的管理與服務
1、全面建立與完善以社區為基礎的社會保障事務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的服務模式,形成更親民的柜面服務、更方便的網點服務、更強大的網絡服務。發揮社區基層組織服務群眾、便民利民的綜合功能,切實加強社區基層在促進就業、社會保險、幫困救助、社會福利等方面的職能,完善“一門式”服務方式。
2、形成覆蓋全市并體現統籌、協調、互動特點的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系統
按照“完整、正確、統一、及時、安全”的要求,大力加強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和充分運用社會保障信息系統,進一步豐富社會保障的服務手段。建立政府救助信息系統,形成全覆蓋的全市困難群體數據庫。逐步建立與社會保障相關的各類信息的共享和互換機制,更有效地做到“應保確保”。
3、完善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傳播和咨詢網絡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不斷加大社會保障宣傳力度,動員全社會關心、理解和支持社會保障事業。通過有計劃的媒體宣傳,并充分發揮電話、網站、服務網點、宣傳欄、宣傳手冊以及就業援助員的作用,完善適應市場體制和市民特點的政策法規咨詢、傳播網絡,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發揮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
4、加強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能力建設
完善干部教育培訓體系,加大資金投入和人才培養力度,大規模培訓各級各類社會保障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努力建設一支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社會保障干部人才隊伍。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加快完善各項制度,嚴格按程序辦事,強化技術支撐,推動社會保障領域業務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
(四)加強規劃的落實、監測與評估
1、制定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相關具體規劃
根據本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制定社會保險、就業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以及住房保障等各類相關具體規劃,并把本規劃的實施與各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目標相結合,使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得到有效落實。
2、建立規劃指標體系實施的考核制度
將本規劃確定的“十一五”發展目標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綜合考核評價指標,納入各部門、各區縣社會建設的績效考核體系,分解落實,以增強各級政府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加強檢查督促,及時發現問題,認真分析原因,提出相應對策。
3、定期開展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測和評估
圍繞本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規劃評估工作,全面分析檢查規劃實施效果和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推動規劃有效實施,并為動態調整和修訂規劃提供依據。2008年進行中期評審,2010年底進行終期評審。
附錄 有關名詞和部分指標解釋
一、有關名詞解釋
1、“城保”
即上海市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建立于1993年,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城鎮各類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城鎮自由職業者和退休人員。目前,本市“城保”的基本內容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五個險種。
2、“鎮保”
即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始建于2003年,適用于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鎮保”可簡單概括為“25%+X”。其中,“25%”,即“鎮保”的基本保險部分,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五大險種;“X”,即“鎮保”的個人賬戶部分。
3、“農保”
即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96年,適用于本市農村戶口的居民。“農保”實行以勞動者自我繳費積累為主,集體補貼和互濟為輔,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統籌資金現收現付,個人賬戶資金完全積累的養老保險模式。
4、“綜保”
即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制度,建立于2002年,適用于本市各類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其中主要是農民工)。“綜保”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以及門急診醫藥費補貼。
5、“統賬結合”
即“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簡稱,其實質是公平和效率、社會共濟和自我保障相結合的一種社會保險模式,是我國目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
6、做實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為了完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應對老齡化的挑戰,國家要求通過財政適當補助等方式,逐步做實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上海已列入做實個人賬戶的試點省市。
7、“低保”
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3年。從1994年開始,本市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從城鎮向農村拓展,開始形成城鄉一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8、高齡無保障老人基本社會保障
即落實高齡無保障老人基本養老、醫療保障體系的一項政策措施。享受的對象是從戶籍制度建立以來一直是本市城鎮戶籍,在上海工作、生活滿30年,且年齡滿70周歲以上的無任何養老、醫療保障的人員。
9、職工遺屬保障
即非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報銷和生活困難補助的總稱。為了進一步促進本市社會保障的社會化,“十一五”期間本市將把職工遺屬保障納入基本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10、城鎮重殘無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
參加條件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11、本市支援外地建設退休回滬定居人員幫困補助
對原本市戶籍并由本市分配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外地社會保險待遇,回滬定居的人員給予生活幫困和節日補助。
12、學生和嬰幼兒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市紅十字會等單位于1991年設立“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保險”,1996年改為“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基金”,有效補充了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不足。“十一五”期間,本市將建立上海市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門診大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實行城鄉統一制度、資金統一籌集、待遇統一標準。
13、普通高等院校學生醫療保障制度
指針對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醫療保障制度。“十一五”期間,本市把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障的范圍從公辦大學擴大到包括民辦學校在內的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建立全市統一的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14、就業援助制度
指政府對困難人員就業進行援助的制度。它是本市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保障政策的重要體現。目前,本市通過“萬人就業項目”等政府出資購買各類公益性崗位,已有效安置了就業困難、家庭生活困難的“雙困”人員。為了更好地實施就業援助,本市還在所有居委、村委建立了一支就業援助員隊伍,總人數為5000人。
15、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
這是本市完善政府補貼職業培訓的一項探索。它在現有政府補貼培訓政策的基礎上,為本市需要提高職業技能素質的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發放“職業培訓賬戶卡”,勞動者持卡參加符合規定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使用賬戶資金。補貼培訓個人賬戶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注入,在個人勞動年齡段內始終有效。
16、公共就業服務
指政府面向全社會提供就業服務的公益行為。它的載體是上海市、區(縣)、街(鎮)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居委(村委)的就業援助網絡。上海的公共就業服務實現全市聯網、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城鄉勞動者可到戶籍所在的街(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進行求職登記,享受同樣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培訓、非正規就業、開業指導以及開業貸款擔保、貼息等服務。2005年,“上海公共招聘網”開通,建立起了更為高效的信息化就業服務平臺。
17、促進就業責任體系
指市、區(縣)政府以增加就業崗位為主要內容的考核體系。從2000年開始,上海構建了一個以增加就業崗位為主要內容的政府責任體系,強化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促進就業責任。2003年,將政府責任體系進一步深化,確立了以政府責任為主的促進就業社會責任體系。通過這一體系,強調政府促進就業的主要責任,倡導企業增強社會責任,調動社會多方力量,初步形成了一個全社會共同促進就業的新格局。
18、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其所在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19、企業年金
也稱補充養老保險,是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法定養老保險的一種必要補充,企業在規定范圍內參加企業年金可以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
20、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指由政府資助、集體扶持、帶有福利性質的醫療保障制度。本市于1997年起實施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兼顧大額醫療費用補償與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為農民提高了抗風險能力,又兼顧到受益面。
實行基本醫療保障與大病統籌保險相結合,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做到“小病報銷,大病補助,困難救助”,幫助農民抵御大病風險,減輕經濟負擔。
21、分類施保
根據國家要求,對救助對象、內容、標準進行科學分類,將各類救助政策措施和相關社會保障政策有機銜接,針對困難群體不同的狀態、不同的困難,以不同的保障形式,實施區別救助。目前,本市已先后實施醫療、教育、住房以及糧油幫困等為主要內容的分類施保政策,有效地保障了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
22、社會救助
指政府和社會對因各種原因導致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或出現其他特殊困難的個人和家庭進行救濟和援助。其目的是維護這部分社會成員基本生活權益。
23、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網絡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市民政部門建立市、區縣聯網,部門聯動,覆蓋全市的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網絡。同時,引導民間組織開展慈善救助,建立民間慈善服務社,并使其逐步成為城市救助管理網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社會共同參與救助管理的格局。
24、應急救災援助
指政府為應對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時采取的救助行動,包括籌集資金、協調捐款、調集物資等。2005年,市民政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立足上海、服務全國”的要求,進一步加大了對口支援工作力度,初步建立了服務全國的應急援助機制。
25、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指以家庭為基點、以社區為依托,借助養老服務組織的專業化服務,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務。
26、慈善公益組織
指政府倡導、民間自發組織,從事資金募集或實施公益性服務項目、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和組織。公益慈善組織所提供的幫困救助活動,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體現。
27、廉租房制度
指本市針對城鎮家庭生活困難、住房困難人群建立的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9年。目前,本市通過貨幣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三種方式提高保障對象的房租支付能力,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
28、殘疾人就業
指安排殘疾人實現就業的政策體系。本市規定,本市轄區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須按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6%的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福利企業、公益性就業崗位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
29、2007年世界特殊奧運會
全稱為“2007年世界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于2007年10月在中國上海舉行。這是“特奧會”第一次在亞洲舉辦,也是上海歷史上舉辦的最大規模賽事。
30、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系統
根據“精簡、高效、安全、共享”的原則,以信息技術為依托,建立連通社會保障各個部門的一體化信息交互平臺。
二、部分指標解釋
1、本市市民各類基本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
指各類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人數占具有本市戶籍市民的比例。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他目前或今后出臺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障制度。
2、本市市民享有基本社會保障權益人數的比重
指基本社會保險參保人數及各類基本社會保障待遇享受人數占具有本市戶籍市民的比例。
3、新增就業崗位
通常指以當年新增加的就業人數為基礎的一項就業指標,這是衡量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重要指標。
4、城鎮登記失業率
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同城鎮從業人數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之和的比例關系,其計算公式為: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城鎮從業人數+城鎮登記失業人數)×100%。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是指有非農業戶口,在一定的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業而要求就業,并在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人員。
5、高技能人才占技術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比重
這是衡量勞動者職業技能總體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它的計算方式是,全市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總數除以全市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及其他技能人才的總數。
6、勞動保障監察主動監管比例
即勞動保障監察主動監管案件數占主動監管、被動監察案件之和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主動監管案件數/(主動監管案件數+被動監察案件數)×100%。其中,被動監察,是指接到勞動者舉報、投訴以后實施的監察行為;主動監管,是指根據網絡和網格提供的信息而實施的監察和管理行為。
7、社會化養老人數
指本市享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人數和養老機構床位數的總和,其中養老機構床位數指已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養老機構床位數。
8、經常性的社會捐贈點
指按照“政府推動,民間運作,社會參與,百姓受益”的原則建立,由民政部門主管、上海市慈善物資管理中心具體操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推動、經常性接收社會捐贈的場所。
9、市區居民人均居住面積
即市區居民人均擁有的住房面數量單位。計算公式為:市區住房使用面積總和/市區戶籍居民人數。
10、住房成套率
指成套住房占全部住房的比例,這是衡量居住質量最重要的指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