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9〕4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經濟信息化委等三部門制訂的《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調整專項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安全監管局、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調整專項補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調整
專項補助暫行辦法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確保城市公共安全,優化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企業的布局,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4號)、國務院發布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2005〕40號)和《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2月16日市政府令第56號)、《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8〕1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關停、調整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依照本辦法實施專項補助。
第三條(資金來源和補助方式)
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安排一定的資金,專項用于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調整的補助。其中,市補助資金在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凡獲得市補助資金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調整項目,由企業所屬的控股集團公司或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對安排配套資金確有困難的控股集團公司,由市國資委在國資收益預算專項中予以安排。
第四條(計算標準)
市補助資金的計算,按照被關停、調整企業的危險因子為核算依據,每噸危險因子補助1300元。危險因子主要由區域系數(Zi)、危險系數(Rn)、企業運行性質系數(Mk)和危險化學品核定量(Qn)構成。計算方法:市補助資金數額=補助標準(1300元/噸)?區域系數(Zi)?企業運行性質系數(Mk)?∑{危險系數(Rn)?危險化學品核定量(Qn)}(詳見附件)。
為促進本市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調整,凡市補助資金總額低于25萬元的,按照25萬元補助。
對單個企業的補助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對個別特別重大項目,專項資金補助額度需超過規定上限的,另行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執行。
第五條(主要用途)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職工分流安置;
(二)危險化學品設備、裝置的專業拆除工程;
(三)專業清理危險化學品、專業處置危險廢料和危險廢棄物等;
(四)經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批準的其它用途。
第六條(申報、審批)
(一)編制年度調整計劃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安全監管局制訂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調整計劃和年度調整企業名單,經商市財政局同意后,提出年度補助資金使用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報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審核同意,納入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由市財政局負責執行。
(二)編制企業調整方案
被列入本年度調整名單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并制訂企業調整方案,明確調整的目標、任務、時間節點和主要措施,報送所屬的控股集團公司或所在地的區縣經委(商務委)、安全監管局。相關控股集團公司以及區縣經委(商務委)、安全監管局對企業的申請進行預審并報市安全監管局核定確認蓋章后,將申報材料送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專題審核
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審核企業調整方案,并提出初審意見及項目用款計劃,報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審定。
(四)撥付資金
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辦公室將經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審定的項目用款計劃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資金撥付方式為:企業調整方案經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批準并啟動實施后,先預撥核定金額的70%;企業調整方案實施完成并經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再撥付核定金額的30%。
第七條(監督和管理)
相關控股集團公司、區縣要加強對獲得補助資金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管,推進企業調整方案的實施。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安全監管局對本市被關停、調整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管、補助資金使用的跟蹤和動態管理。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對市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并組織抽查審計。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凡使用補助資金的企業,不得擅自調整、改變使用方向和范圍。對弄虛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有關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應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
第八條(附則)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安全監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施行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市專項補助資金標準計算方法
一、市補助標準及參數
(一)市補助資金補助標準
按被調整企業的危險因子為核算依據,每噸危險因子補助1300元。
(二)有關計算系數
1.區域系數(Zi)
| 區域等級參數(Zi) | |
參數細分 | 外環線以內(Z1) | 外環線以外(Z2) |
參數值 | 1 | 0.5 |
2.企業運行性質系數(MK)
| 企業運行方式參數(Mk) | ||
參數細分 | 生產企業(M1) | 使用企業(M2) | 儲存企業(M3) |
參數值 | 1 | 0.6 | 0.3 |
3.危險系數(Rn)
| 產品危險系數(Rn) | ||
參數細分 | 劇毒類(R1) | 易燃易爆類(R2) | 其他類(R3) |
參數值 | 1.5 | 1 | 0.5 |
(三)產品的核定產量(使用量或儲存量)(Qn)
Q1——表示被調整企業許可證上劇毒類危險化學品核定量(噸)
Q2——表示被調整企業許可證上易燃易爆類危險化學品核定量(噸)
Q3——表示被調整企業許可證上其他類危險化學品核定量(噸)
二、計算公式
市補助資金數額=補助標準(1300元/噸)?區域等級參數(Zi)?企業運行性質參數(Mk)?∑{危險系數(Rn)?核定量(Qn)}= 1300?Zi?Mk?∑RnQn
其中i=1,2; k=1,2,3; n=1,2,3
鑒于危化企業調整難度高,對單個企業的市補助資金數額原則上不低于25萬元;對單個企業的補助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三、企業補助資金總額
根據《辦法》第三條規定,控股集團公司或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企業補助資金總額=市補助資金 控股集團公司或區縣配套資金。
四、舉例說明
例如某危化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上各類產品核定產量如下:劇毒性產品100噸,易燃易爆產品200噸,其他類產品300噸,且該企業處于外環線以內,那么該企業獲得的市補助資金數額為:
A=1300ZiMk∑RnQn
=1300?Z1?M1?(R1Q1 R2Q2 R3Q3)
=1300?1.0?1.0?(1.5?100 1.0?200 0.5?300)
=1300(150 200 1
(三)產品的核定產量(使用量或儲存量)(Qn)
Q1——表示被調整企業許可證上劇毒類危險化學品核定量(噸)
Q2——表示被調整企業許可證上易燃易爆類危險化學品核定量(噸)
Q3——表示被調整企業許可證上其他類危險化學品核定量(噸)
二、計算公式
市補助資金數額=補助標準(1300元/噸)?區域等級參數(Zi)?企業運行性質參數(Mk)?∑{危險系數(Rn)?核定量(Qn)}= 1300?Zi?Mk?∑RnQn
其中i=1,2; k=1,2,3; n=1,2,3
鑒于危化企業調整難度高,對單個企業的市補助資金數額原則上不低于25萬元;對單個企業的補助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三、企業補助資金總額
根據《辦法》第三條規定,控股集團公司或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企業補助資金總額=市補助資金 控股集團公司或區縣配套資金。
四、舉例說明
例如某危化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上各類產品核定產量如下:劇毒性產品100噸,易燃易爆產品200噸,其他類產品300噸,且該企業處于外環線以內,那么該企業獲得的市補助資金數額為:
A=1300ZiMk∑RnQn
=1300?Z1?M1?(R1Q1 R2Q2 R3Q3)
=1300?1.0?1.0?(1.5?100 1.0?200 0.5?300)
=1300(150 200 150)
=650000(元)
根據《辦法》,凡獲得市補助資金補助的企業,由企業所屬控股集團公司或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該企業最終獲得的補助資金為:65萬元(市財政補助) 65萬元(控股集團公司或區縣政府配套資金)=1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