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0〕4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11月15日,靜安區膠州路高層公寓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火災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關注,中央領導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深刻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火災事故發生當晚,國務院工作組緊急趕到上海,指導火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1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通知》(以下簡稱“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針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組織制定各項防范措施,認真開展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改,廣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做好消防和安全生產工作。11月15日晚,市委、市政府召開緊急會議,成立“11·15”火災事故善后處置領導小組,組織開展搶救、救治和善后等各項工作。16日上午,市政府召開全市防火及安全生產電視電話緊急會議,要求全市各有關方面全面領會、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重要指示,精心組織,全面動員,全力做好“11·15”火災事故善后處置各項工作。同時,立即在全市開展一次防火和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頓,堅決消除安全隱患。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切實做好消防和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增強做好消防和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
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從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做好消防和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始終繃緊安全這根弦,不松懈、不麻痹。各級領導干部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把消防和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針對本區縣、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和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以及當前冬季火災易發、高發的特點,進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防火和安全生產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社會和諧穩定。
二、扎實開展全市防火和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頓,堅決消除安全隱患
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立即組織開展一次防火和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頓,針對當前消防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情況,認真組織檢查,重點檢查消防和安全生產責任是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設備設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公安、安監、建設、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門要以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托兒所、敬老院、外來務工人員聚居地、易燃易爆單位、危棚簡屋,以及集生產、銷售、儲存、居住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場所等為重點,全面排查整治火災隱患,督促有關單位、業主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場所,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要對建筑工地普遍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抓緊制訂完善工地管理和文明施工標準,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準開工。對發現的消防隱患,要堅決整改。對發現隱患不及時整改的單位、整改措施不認真落實的單位,要依法嚴肅查處,堅決杜絕一切重大消防和安全生產隱患。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在11月25日前,將本區縣、本部門、本單位的防火和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報市政府,并抄送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公安、安監等有關部門要成立工作檢查組,對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自查結果及整改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匯總后報市政府。
三、嚴格落實消防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是消防和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主要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消防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層層細化責任,把責任落實到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要加大消防和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實行責任倒查和逐級追查,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四、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努力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識
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實際,進一步組織開展消防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各級新聞、文化部門要利用各種形式和傳播媒介,積極主動做好消防和安全生產宣傳工作,大力宣傳消防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宣傳典型事例和防范措施,不斷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識。各類學校要對學生開展必要的防火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滅火救援準備
要大力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消防站點布局,配齊、升級消防車輛裝備和消防個人防護器材,加強市政消火栓等消防水源建設和管理,滿足特大型城市對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的需求。公安消防部門要針對火災的特點和規律,加強滅火戰術研究和實地演練,嚴格落實執勤戰備制度,完善各類滅火救災預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