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4〕7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規定,設立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副局級),為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承擔行業協會的協會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2.取消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審批。
3.取消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審批。
4.取消法律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及其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
(二)下放的職責
將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的管理權限下放到區縣。
(三)整合的職責
對于實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將原業務主管單位承擔的指導其依據章程開展活動等有關管理職責劃入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四)增加的職責
增加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和建設職責,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2.加強社會組織登記審查職責,引導社會組織開展自律承諾,加強業務指導。
3.加強社會組織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職責,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社會組織自律自治、法律監管、政府監管及社會公眾監督有效結合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
4.加強涉外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職責,完善登記制度,強化監管責任。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社會組織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組織起草和參與起草本市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負責本市社會組織管理的綜合協調,研究本市社會組織發展的全局性、方向性問題,提出社會組織發展的專項規劃和政策建議,做好規劃和政策落實的協調、服務工作。
(三)負責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登記審批;負責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信息公開及專項檢查等監督管理工作。
(四)研究擬訂行業協會的改革發展方案、布局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對行業協會負責人的教育培訓。
(五)指導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開展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和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社會組織培訓工作;協助開展社會組織中黨組織的建設。
(六)指導開展群眾活動團隊備案工作;研究并負責涉外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協助指導社會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監督管理社會組織的活動,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依法對非法社會組織實施查處和取締。
(八)協調有關部門整合和利用各方資源,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社會組織提供政策咨詢、信息發布、人才開發、合作交流等服務。
(九)協助做好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及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二)登記處
(三)社會團體管理處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處
(五)基金會管理處
(六)社會組織服務處(涉外社會組織管理處)
四、人員編制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級)、副局長2名(正處級),正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非領導職數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與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牽頭負責協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滬活動的管理和本市社會組織涉外活動的管理工作;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協助指導社會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黨務人事、機關財務后勤、離退休干部、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由上海市民政局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