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2015〕6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開展第三次農業普查的通知
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要求,定于2016年開展本市第三次農業普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重要意義
農業普查是全面了解“三農”發展變化情況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組織開展本市第三次農業普查,查清本市農業、農村、農民基本情況,掌握農村土地流轉、農業生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規模化和產業化等新情況,反映農村發展新面貌和農民生活新變化,對科學制定“三農”政策、促進本市實現農業現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普查對象和范圍
本次農業普查的對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個人和單位:農村住戶,包括農村農業生產經營戶和其他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
農業普查的范圍包括: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
三、普查內容和時間
根據本市農業農村的發展變化情況和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需要,農業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業從業者基本情況,農業土地利用與流轉情況,農業生產與結構情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情況,新農村建設情況,農村人居環境與農民生活方式變化情況。
農業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資料。
四、普查組織和實施
農業普查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為加強對農業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上海市第三次農業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領導全市農業普查工作,協調解決農業普查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負責農業普查的日常工作。
各有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突出重點,優化方式,統一組織,創新手段,認真做好農業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資產投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方面的事項,由市委宣傳部負責和協調。市財政局、市農委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各有關區縣政府要設立相應的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農業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對農業普查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各級普查機構要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從鄉、村干部中選調現場組織和調查人員。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農業普查工作,農業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并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農業普查工作隊伍,確保農業普查順利進行。
五、普查經費保障
農業普查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六、普查要求
(一)堅持依法普查。所有農業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各級監察機關和統計執法機構要嚴肅查處普查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確保普查順利進行,確保普查數據質量。普查取得的農戶和單位資料,嚴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和部門對農業普查對象實施考核、獎懲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所獲取的普查對象個人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要做好普查資料管理、開發和共享,發布普查數據必須經上一級普查機構核準。
(二)嚴格質量控制。質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級農業普查機構要建立健全農業普查質量控制體系,明確人員分工,落實職責任務,對普查試點、人員培訓、清查摸底、普查登記、數據處理、抽查驗收等各個階段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普查工作質量。
(三)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要充分利用自主衛星資源,準確測量主要農作物的時空分布,查清現代農業生產設施狀況;廣泛使用智能手持電子數據采集設備,建立農業普查數據聯網直報系統,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人員工作負擔。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農業普查機構要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農業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廣泛深入宣傳農業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農業普查中涌現出的先進事例,引導農業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農業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為農業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