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2015〕9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完善本市病死畜禽收集體系,進一步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思路
按照推進美麗鄉村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統一收集、集中處理、清潔環保為目標,堅持“統一規劃、屬地監管、規范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措施,完善病死畜禽統一收集和無害化處理體系,盡快形成覆蓋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網絡,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
二、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主動報告、送交以及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義務。有條件的規模化養殖場、屠宰場等單位要自行建設無害化處理收集場點等防疫基礎設施,鼓勵其將臨時存放的病死畜禽自行運送至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鼓勵畜禽散養戶主動將病死畜禽運送到當地政府統一建設的病死畜禽收集場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加強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進一步提升無害化處理能力。市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無害化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要加快推動市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和崇明無害化處理中心建設步伐,盡快建成與全市無害化處理量相匹配的處理設施,切實提高無害化集中處理能力。
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收集場點建設。區縣政府負責規劃建設轄區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場點,要盡快構建涵蓋規模養殖場、農村散養戶、畜禽屠宰場等環節的收集網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與畜禽養殖量、養殖布局相適應的病死畜禽收集網點和暫存設施,可以依托規模養殖場、屠宰場、專業合作組織、鄉鎮畜牧獸醫站以及其他場地,建設冷庫式、標準化存放場所。
進一步提升收集運輸能力。各區縣要根據轄區內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收集點建設等情況,科學合理地配置收集運輸車輛,保障病死畜禽統一收集和運輸的基本能力,并建立日常運行和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做到病死畜禽統一收集全覆蓋。
四、完善保障政策
按照市、區縣兩級分工的原則,市政府負責保障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所的建設,區縣政府負責保障轄區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體系的建設。
區縣政府要保障病死畜禽統一收集和無害化處理監管的相關工作經費,將收集場點建設、車輛配置和收集人員等經費納入區縣財政預算。要根據轄區內收集場點建設規劃的要求,優先保障收集場點建設用地指標。要根據轄區內收集場點的設置情況,合理配置收集運輸車輛,并將其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保障病死畜禽收集運輸的基本能力。要落實無害化處理收集隊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保障收集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穩定收集隊伍,提高收集效率。
全市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統一納入財政補助范圍,并建立與畜禽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具體補助政策,由市農委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各區縣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將家禽等其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依保險條款約定不予理賠。
五、強化宣傳教育
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要向廣大群眾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增強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要加大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引導全社會支持、關心、參與此項工作,為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營造良好氛圍。要明確畜禽飼養者關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責任,增強其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從源頭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鼓勵群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六、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農業、食品監管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對公安機關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在固定證據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政府要充分認識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科學制定實施方案,有序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土地、財政等部門要妥善安排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項目、用地和資金,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按期完成。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明確區域監管責任人及職責。公安部門負責病死畜禽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城管執法、水務部門和鄉鎮(街道)對棄置在責任區或轄區內的病死畜禽要及時進行清理處置。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各鄉鎮(街道)要組織農技、獸醫部門和村級基層單位逐場逐戶落實畜禽養殖場(戶)監管責任人員和技術指導人員,督促轄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場(戶)切實承擔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