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19〕2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綠化市容局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綠化市容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制訂的《上海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6日
上海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有效改善城鄉環境,加快“兩型社會”建設,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等,以及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征收對象)
凡在本市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等,均應當繳納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征收原則)
向單位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宣傳倡導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理念;
(二)有利于實現生活垃圾全程分類,推進生活垃圾分類達標;
(三)有利于體現“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少產生、少付費”;
(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規范征收行為,方便單位繳費,體現公正、公平、公開。
第五條(收費性質)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六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制定、調整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單位生活垃圾產生量核算、垃圾分類質量考核及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征收單位)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指定的下屬機構負責征收。
第八條(計量方法和標準)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以按量收費為基礎,實行基數管理。單位生活垃圾產生量按照干垃圾、濕垃圾、有害垃圾三類分類計量,可按照分類質量,實行差異化收費。收費標準按照推動垃圾分類減量的原則制定。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由市價格主管、市綠化市容管理等部門另行制定明確。
單位生活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置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和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潔完好。
第九條(基數核定)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量基數一年核定一次。
區綠化市容部門根據各單位自行申報的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產生量,結合上年度實際收運量,核定當年基數,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并書面告知相關單位。
對新設立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量基數,由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參照同行業、同等規模單位的數據確定。
第十條(收費減免)
對養老院、殘疾人企業、特殊教育學校等公益性較強的單位,其生活垃圾分類考核達標的,減免該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
對其他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分類考核達標的,可下調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分類考核不達標的,可上浮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下調和上浮收費標準,在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中明確并自下一個計費周期生效。
第十一條(征收規范)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指定的下屬機構應當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指定的下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做到應收盡收,不得重復收費,嚴禁亂收費。收費人員應當做到持證上崗,收費時開具符合規定的票據。
第十二條(收費用途)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以及征收單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關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截留和挪用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三條(收費監管)
各區政府和各級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相應的職責,加強對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處理費,違反票據管理規定,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超出政府指導價、擴大范圍、強制服務收費以及違規收取保證金、抵押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