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管委會,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招引外商利用外資工作,區投資促進辦制定了《金山區關于進一步做好招引外商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附件:金山區關于進一步做好招引外商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措施
??上海市金山區投資促進辦公室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金山區關于進一步做好招引外商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外資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全區招引外商、利用外資工作,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外商投資的影響,根據《本市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若干措施》(滬府規〔2020〕5號),結合金山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創新招商引資模式。編制完善區域外商投資指南,發揮互聯網平臺優勢,積極利用線上云端開展面向境內外“網上招商會”“網上洽談會”“網上簽約會”等云上招商活動。年內舉辦多場針對重點國家(地區)的線下云端專題招商推介;舉辦以生物醫藥、無人機暨高端智能制造、新材料(碳纖維復合材料)為重點的線下云端特色產業推介會。(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辦,各鎮、工業區)
??(二)推動多方合作招商。進一步加強與市商務委、市外國投資促進中心、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及知名地產咨詢公司、律所等機構的聯系,建立緊密合作關系,探索聯合推介、委托招商、市場化招商。試點建立對重點國家(地區)招商工作專班,整合相關資源,設立金山區駐重點國家(地區)招商代表處,開展境外招商;梳理區內重點外資企業,舉辦小型國別(行業)企業家沙龍,開展以商引商。(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辦,各鎮、工業區)
??(三)支持組團境內外招商。區內出國(境)經貿團組要將招商引資作為主要內容,對有實質性招商引資任務的出國(境)經貿團組,優先給予重點保障。發揮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溢出帶動效應,積極參加上海城市推介大會。鼓勵舉辦以“投資上海”為主題的境內外投資促進活動,按照活動舉辦費用的30%-50%給予承辦方補貼,最高補貼金額50萬元。(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辦、區政府辦公室、區財政局,各鎮、工業區)
??(四)完善外資招引獎勵機制。鼓勵專業化社會組織、招商機構引進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的重點外資項目。對于本年度內新引進并正式簽約的重點外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1億元),可按照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到位進展和經濟貢獻給予獎勵(獎勵額度由各鎮、工業區自行確定)。(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辦,各鎮、工業區)
??(五)加大外資重點項目支持力度。對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本年度內簽約準入,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億元(含)以上外資制造業新增土地項目,優先給予土地指標和50年用地年限的支持。(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辦、區規劃資源局,各鎮、工業區)
??(六)鼓勵現有企業增資擴產。對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存量工業用地,經批準提高容積率和地下空間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加大項目推進以及問題協調力度,解決企業增資擴產中規劃、容積率提升、綠化率區域統籌等問題,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辦、區規劃資源局、區綠化市容局、區經委、區財政局,各鎮、工業區)
??(七)促進外資加快到位。優選利用外資主攻方向,促進外資利用增規模、優結構、提質量。對符合本區產業導向,新引進的外資制造業及存量外資制造業企業的增資擴產項目,且本年度內到位資金1000萬美元(含)以上,按實際到位資金的2%給予資助,單個新設或增資項目最高給予300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辦、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各鎮、工業區)
??(八)支持地區總部與研發中心發展。對本年度內創建成功或遷入本區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除享受《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給予的資助外,區級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本年度新增的外商投資研發中心(含內設研發中心),區級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辦、區財政局,各鎮、工業區)
??(九)完善優化企業服務。積極整合區內部門資源,加強對簽約項目提前服務、精準指導。深化重點外資企業聯系服務,確定區、鎮重點服務企業名單,探索建立首席服務員制度,深入企業走訪,協調解決企業反映的困難與問題。優化在金山工作外籍人士來華許可辦理流程,為其在金工作提供便利。加快重點項目和企業人才引進,重點支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總部(培育)企業、外資研發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的重大項目的人才引進,對緊缺急需高層次人才優先提供人才公寓,優先保障子女就學。(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辦、區經委、公安金山分局、區人社局、區房管局,各鎮、工業區)
??(十)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暢通外資企業投訴受理機制,進一步規范全區涉外資企業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對外資企業商標、專利、版權等的知識產權保護。支持區內外資企業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支持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責任單位: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應急管理局,各鎮、工業區)
??本措施自2020年4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