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上海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對2019年5月1日頒布并施行的《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滬府規〔2019〕1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新增合同范本有關規定及罰則
??在《實施辦法》的第一條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在第十九條第二款新增“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各自主管行業、領域實際情況制定合同范本,并會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推廣。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收資金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在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新增“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修訂,主要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消保條例》)中新增預付式消費有關條款。明確《消保條例》為《實施辦法》的上位法,援引《消保條例》中關于單用途卡書面合同的有關內容,進一步明確行業主管等部門制定、推廣合同范本的職責,并根據《消保條例》明確罰則。
??二、設定履約保證保險、保函沖抵比例
??在《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新增“且采取履約保證保險、保函等方式沖抵存管資金的比例不得超過預收資金余額的40%”。
??以上修訂,主要考慮到履約保證保險、保函的簽訂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為避免在保證保險、保函合同終止后發卡經營者無力足額沖抵預收資金的情形,對履約保證保險、保函沖抵存管資金的比例進行限制。目前已簽訂履約保證保險、保函合同但尚未到期的,等合同到期后再按本條要求執行。
??三、明確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范措施調整方式
??在《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新增“風險防范措施”的職能。
??以上修訂,主要因為《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體育健身行業預付費經營活動的資金存管,……合理確定預收資金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范措施。”本次修訂兼顧各行業不同特點,與《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及配套行政規范性文件保持一致,明確市商務部門會同金融和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范措施,以通知形式發布。
??四、刪除體育健身行業另行制定風險防范措施
??刪除原《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以上修訂,主要因為《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已實施,《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監管實施辦法》將于7月1日執行。
??五、進一步明確經營者范圍和存管銀行、承保保險機構的定義
??在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新增“民辦非企業單位”。新增“存管銀行,是指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作為第(三)項,新增“承保保險機構,是指提供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機構”作為第(四)項。
??以上修訂,主要結合單用途卡行業實踐,進一步明確相關術語定義。
??六、新增銀行保函預收資金存管監管沖抵方式
??將第十條的原“或采取履約保證保險等方式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修改為“或采取履約保證保險、保函等方式沖抵存管資金”。在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新增保函這一沖抵存管資金的方式的相關內容。
??以上修訂,主要針對預收資金存管監管產品要求高、品種單一的情形,新增保函這一預收資金存管監管沖抵方式;明確經營者向存管銀行購買履約保證保險的監管要求;明確存管銀行應當具有經報備的保函產品;明確提供保函的存管銀行提示經營者義務;明確存管銀行有關責任;保函合同終止時經營者的義務。
??七、新增發送資金監管預警信息時間表述
??將第二十條第(一)項的原“屆滿不足一個月的”修改為“距離屆滿不足一個月的”。
??以上修訂,主要為進一步加強資金監管風險預警工作。
??八、細化行業主管部門職能
??在第二條第二款增加“明確單用途卡具體范圍、發卡經營者信用等要求,督促經營者加快預收資金兌付,合理控制預收資金規模”。
??以上修訂,主要結合近年來單用途卡管理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各行業主管部門制訂管理制度的具體職能。
??九、降低經營者信息對接成本
??在第五條第一款刪除“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證通’”。
??不再限定經營者須用“法人一證通”接入協同監管服務平臺,經營者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憑證均可接入協同監管服務平臺。
??十、進一步提升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功能
??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原“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加強對經營者信息的審核比對,及時向經營者發送動態預警信息”修改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不斷推動完善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功能,提高經營者信息對接和消費者移動端查詢的便捷性,加強對經營者信息的審核比對,及時向經營者發送動態預警信息”。
??以上修訂,主要結合近年來單用途卡管理工作實際,明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提高發卡經營者信息對接、消費者查詢信息的便捷性。
??十一、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移出機制
??新增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制度,由市商務委會同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以上修訂,主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的要求,設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應當一并明確名單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新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制度,由市商務委會同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