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發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以下簡稱《調整禁用區通告》),于2024年6月1日起實施。主要情況如下:
??一、背景情況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2019年市政府發布《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首輪禁用區通告》),實施了國一及以前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已累計禁止使用相關機械約8000臺,有力推動了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
??隨著國一非道路移動機械全面禁用,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已成為我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的重要來源,加強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成為了本市移動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
??另外,場內車輛屬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范疇,其排放階段按照機動車相關標準判定,為強化場內車輛污染防治,亟需將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高排放場內車輛納入禁用政策覆蓋范圍。
??二、具體內容
??1、關于適用范圍:適用于裝配有柴油機從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業、企業廠(場)內作業、農業生產和園林作業、機場地勤服務等作業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高空作業車、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移動式發電機等。
??2、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p>
??3、關于實施時間和區域:
??(1)本市范圍內所有區域自2024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的國I及以前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外環線(含)以內區域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
??(2)外環線(含)以內區域和五個新城(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賢新城、南匯新城)自2024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20891-2007)中國Ⅱ及以前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場內車輛。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限值要求。
??(3)外環線以外區域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的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場內車輛。
??4、關于管理要求: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符合本通告規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內鼓勵使用電動、氫能等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執行應急搶險任務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禁用限制。
??5、關于違反《通告》的處罰措施:《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由市或者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要求粘貼識別標志的,由市或者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一千元罰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