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本市港口經營許可現場核驗和審批制證工作的通知
滬交港〔2022〕732號
各相關單位:
??為切實規范本市港口經營行為,維護港口經營秩序,進一步加強港口經營許可受理和審批管理,強化監管履職,依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上海市港口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規范現場核驗和審批制證工作的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現場核驗和內容審查
??對應當組織現場核驗的港口經營許可事項,審批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現場核驗(申請適用告知承諾,在承諾期滿后組織核驗的除外)。
??現場核驗時,審批部門應當參照《關于規范本市貨運碼頭港區陸域范圍的指導意見》(滬交港〔2021〕1021號),結合碼頭現場標志標線等相關要素對港口經營人提交的港區平面圖進行復核,重點復核泊位、堆場、主要裝卸設備、港區邊界以及毗鄰主要航道和道路等信息。港區平面圖內應當完整標注靠泊裝卸區和輔助作業區的基本要素,對陸域范圍劃分不準確、要素不完整或者區域有變化的,審批部門應當指導港口經營人予以調整,并將相關信息同步至市交通委綜合業務平臺。
??受理和審批部門應指導港口經營人規范完整填寫《港口經營業務申請表》(含《主要港口設施、設備一覽表》《經營使用船舶(拖輪)一覽表》)。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港口經營申請,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本市《港口經營許可辦事指南》業務分項核定經營范圍,不得另外創設許可事項的名稱。
??二、規范許可證件的印制和發放
??審批部門應嚴格按交通運輸部統一的格式和要求規范填寫記載于港口經營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使用港口設施、設備或者船舶從事港口經營的,須在附頁中載明港口主要設施、設備或者船舶的相關信息。所處通航水域按照限制船舶主尺度規定管理的內河碼頭,許可證附頁中主要設施設備一覽表內可暫不登記碼頭靠泊等級。
??自2022年12月起,除從事“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業務外,核發新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時應當附載港區平面圖。審批部門應當落實必要的打印設備,對港區平面圖實施彩色打印。
??三、提高管理信息化應用水平
??審批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港口經營許可信息化管理應用水平,使用市交通委綜合業務平臺做好港口經營業務審批,已自行建立業務“專窗”信息系統的,應當通過系統數據交換等形式保持與市交通委綜合業務平臺業務信息同步。
??鼓勵和引導申請人通過“一網通辦”平臺提交業務申請,并及時公布許可結果,實現辦理進度和許可結果的實時查詢。積極推進以備案等業務優化為突破口,提高“全程網辦”的辦件比例。建立和更新港口經營人和港口設施基礎數據庫,及時通過信息平臺發布相關許可和服務信息。
??四、有關工作要求
??請各區、管委會港口經營審批部門對照本通知要求抓好相關工作推進,對本轄區港口經營許可審批制證和信息化管理情況組織自查和整改,及時啟動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區平面圖印制和發放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將相關自查整改和工作推進情況書面報送我委。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2022年10月26日
??(聯系人:邱平 ,聯系電話:23115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