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實行隨機自動分案的若干意見 2018-02-28
??(2018年2月28日印發實施)
??為進一步完善隨機分案制度,優化司法資源,加強審判管理,提高審判質效,提升司法公信,落實司法責任制和司法體制綜合配合改革,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在加強審判專業化建設基礎上,全面實行隨機自動分案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上海市著力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的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上海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隨機自動分案是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后,按照一定的隨機分案規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由電腦隨機、自動、直接地將案件分配給承辦法官的一種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條 各法院應對商事案件和民事合同類案件實行電腦隨機自動分案。
??第三條 隨機自動分案應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隨機均衡、鼓勵辦案、高效便民原則。
??第四條 案件立案后,首先由立案庭根據各業務庭收案范圍在當日內即時確定承辦業務庭,再由電腦依據承辦業務庭員額法官人數、各員額法官辦案系數以及累計收案量和存案量,將案件隨機自動直接分配到收案數量少、未結案件數少的法官。
??設有專項合議庭的,應將案件隨機自動直接分配給專項合議庭的法官。
??第五條 當場登記立案的,應當場告知當事人隨機自動分案確定的承辦法官和聯系方式。
??非當場立案的,應在立案時通過12368短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隨機自動分案確定的承辦法官和聯系方式。
??第六條 電腦隨機自動確定承辦法官后,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承辦法官,辦理案件交接手續,承辦法官應當及時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案件。
??第七條 對隨機自動分配的案件,業務庭認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應在收到案件卷宗2日內提出,報審管辦由分管審判管理的院領導決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法官可在分案系統中申請變更承辦法官,并詳細填寫申請變更理由,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審管辦復核、分管院領導審批后,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承辦法官回避的;
??(二)案件系同一原告或者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的;
??(三)案件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與案件有關聯關系等特殊情形的;
??(四)承辦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需要脫產30日以上的(需提供人事部門證明);
??(五)其他確需變更承辦法官的情形。
??未經規定程序,業務庭不得擅自變更案件承辦法官。
??除因法定事由外,案件經第一次開庭審理后,不得變更承辦法官。
??第九條 經審批準予變更承辦法官的案件,應及時退回分案系統,并由立案庭在該業務庭其他員額法官內由電腦重新隨機自動直接確定承辦法官。業務庭不得自行直接確定承辦法官。
??第十條 案件變更承辦法官的,由分案系統同時通過12368短信將變更情況自動告知當事人,接受當事人監督。
??第十一條 健全完善分案情況內部公示制度,各級法院分案機制和具體分案情況應在分案系統予以公示,對于變更審判組織或承辦法官的,變更理由一并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對承辦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需要脫產30日以上的,所在業務庭可以申請暫停對該承辦法官予以暫停隨機分案,并在分案系統中輸入暫停事由和暫停起止日期,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同意的,對該承辦法官可以暫停隨機分案。
??暫停事由消失后,由分案系統自動恢復對該承辦法官隨機分案。
??第十三條 業務庭人員及其審判資格情況發生變動的,政治部人事部門應于情況發生變動后3日內書面告知審管辦,由審管辦通知信息技術部門,在分案系統中進行相應辦案權限的調整。
??第十四條 各法院應加強法官審判業務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法官審判業務能力和水平,使法官適應電腦隨機自動分案制度,勝任隨機自動分配的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確保審判質量。
??第十五條 各法院應健全績效考評與獎懲機制,加強法官收結案量、及時報結情況、變更率等審判績效考核,鼓勵法官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營造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避免出現慢結案、少結案、報結不及時等消極現象。
??第十六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